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保密规定

 1992年6月23日,国家科委

    第一条 为加强八六三计划的管理,保障八六三计划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有关科技保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八六三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五个领域。

    第三条 国家科委主管八六三计划的保密工作。 国家科委各主管专业司按领域分工负责本领域八六三计划的保密工作,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归口领导。

    第四条 八六三计划各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承担八六三计划课题的单位将课题的保密纳入本单位科技保密工作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包括八六三计划保密和八六三计划课题保密,具体范围为:

    (一)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及科研费用的预决算;

    (二)各主题、专题及课题的实施方案、报告、总结、实施情况;

    (三)需要保密的科研实验室、试验装置、专用设备、软件和设施;

    (四)需要保密的重要研究成果、技术诀窍、技术资料、模型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情报及来源;

    (五)需要保密的重要会议内容、领导讲话、报告和文件;

    (六)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 八六三计划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由国家科委确定。 八六三计划课题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由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提出建议,国家科委主管专业司审查后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核准。

    第七条 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八六三计划及课题的文件、资料及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存档、销毁和研究过程、研究成果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课题承担单位的有关制度进行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八六三计划及课题的宣传报道和对外发表论文,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课题承担单位的有关制度进行保密审查。涉及一个领域或主题的稿件须经该领域办公室审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域的综合性稿件,必须经国家科委主管专业司审查。

    第九条 八六三计划中属于国家秘密课题的对外合作、技术出口、国际学术交流、出国参展、向外提供资料、申请专利或者国内技术转让,由该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提出审查意见,按课题承担单位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技术保密审查后,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进行交流、向外提供资料、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或出国参展。

    第十条 八六三计划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课题的对外合作、技术出口、国际学术交流、出国参展、向外提供资料、申请专利或国内技术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保守八六三计划国家秘密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依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