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长江流域试行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

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长江渔业在我国淡水渔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养护和合理利用长江经济鱼类资源和水产种质资源,是确保长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长江渔业资源受到水域环境污染、水利工程建设、围湖造田、过度捕捞等因素的影响,已处于严重衰退状态,直接影响到长江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十五”期间我国渔业经济发展的要求,我部研究决定,自2002年起在长江流域试行春季禁渔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渔原则
  实行“划区分时、统一实施”原则。以葛洲坝为界,将长江分为两个江段,实行不同禁渔期,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
  二、禁渔范围
  云南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以及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
  三、禁渔时间
  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每年2月1日12时-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每年4月1日12时-6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上水域2002年暂不试行统一禁渔制度,原有的地方性禁渔制度可继续执行)。
  四、禁渔内容
  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期间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捕捞实行专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我部另行制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在禁渔期间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须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我部同意。
  五、组织管理
  实施长江流域春季禁渔制度,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任务艰巨。为确保春季禁渔制度试行工作顺利开展,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渔业(渔政)、公安、工商等部门相互配合,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宣传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本制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在沿江、湖区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参照沿海伏季休渔的有关办法, 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安排好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认真组织好对渔民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船网工具养护等各项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渔业执法工作,加大执法投入,统一调动执法力量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我部将根据任务需要,委托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配各地渔业执法力量进行交叉检查,并对各地的春季禁渔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五)每年春季禁渔工作结束后,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总结,对出现的问题要加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报我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春季禁渔制度。
  希望沿江各省、直辖市各部门通力合作,确保春季禁渔制度顺利实施,使长江渔业资源状况进一步好转,确保我国内陆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