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管理规定

国烟办[1998]342号   1998年6月1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的基本组织结构和主要职能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四章   送货管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七章   统计管理

 第八章   人员管理

 第九章   专卖管理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的管理,增强网络运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提高网络的运作效率和规模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卷烟销售网络是指由烟草公司依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遵循“以我为主、归我管理、由我调控”原则,建立的自设批发网点、联营网点、委批网点、流动批发及零售店,并实行对零售户送货,从服务、管理供应范围内零售户的卷烟销售组织系统。
  第二条   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运用科学手段,对农村卷烟销售网络进行全面系统管理,保证网络正常运作,充分发挥网络整体功能,降低流通费用,规范流通秩序,服务零售户,服务消费者。
  第三条   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提高营销理念,合理划分并相互衔接供应范围,规范运作模式,做到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网络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和规模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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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的基本组织结构和主要职能

  第四条 农村卷烟销售网络主要由分、县公司及其所辖批发网点加送货系统和受其服务、管理的零售户构成。
  第五条 烟草公司通过批发网点和送货为零售户服务,零售户为消费者服务。
  第六条 农村卷烟销售网络中烟草公司、批发网点和零售户的主要职能:
  分、县公司:主要负责网络规划、管理、服务、货源采购及为批发网点送货。
  批发网点:具体承担卷烟批发业务,负责为零售户送好货、服好务,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零售户:按照烟草专卖的要求销售卷烟,为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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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烟草公司要设置网络业务专管机构,负责网络货源分配、配送服务、信息管理等工作,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网络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  加强价格管理,实行集体定价,网络内严格执行统一批发价格,逐步推行统一零售价格。
  第九条  批发网点建立零售户登记台帐,详细记录供应范围内零售户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经营地点)、电话、月均销量、证照及号码、发照机关等信息。编制零售户分布图(标明具体位置)。
  第十条  批发网点货源由烟草公司供应,并确定其合理商品库存,不准超储。批发网点建立零售户进货登记薄,并做好登记工作。严禁卖大户。
  第十一条  批发网点要按照烟草公司要求做好产品宣传、促销工作,积极培育、开拓当地卷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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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送货管理

  第十二条  批发网点必须配置送货工具,改善送货条件,编制“送货路线图”和作业计划,确定送货人员,科学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  批发网点设置要货、送货服务登记薄,如实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送货须做到“定时间、定路线、定人员、定客户”,做到使零售户满意。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批发网点要经常走访零售户,召开零售户座谈会,沟通信息,了解需求,并及时向烟草公司反馈。
  第十六条  批发网点要指定专人负责搜集、了解供应范围内卷烟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烟草公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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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烟草公司要配备专职的网络财务管理人员,制定和规范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对批发网点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自设网点均实行报帐制。内部分别设帐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自设网点设立现金帐和商品帐,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帐,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加强现金管理,严禁赊销。

第七章   统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烟草公司须设网络统计员,批发网点设兼职统计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统计报表体系。统一表格式样,统一上报汇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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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设批发网点主任由烟草公司正式职工担任,每个网点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所需人员原则上从本省(区、市)行业内调配解决。
  第二十四条 烟草公司建立网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对批发网点实行科学考核。
  第二十五条 烟草公司建立培训制度,职工持证挂牌上岗。
  第二十六条   批发网点建立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奖勤罚赖。
  第二十七条 批发网点建立例会、谈心等政治思想工作制度,讲廉洁,树正气。

第九章   专卖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国有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十九条 网络有责任宣传《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设批发网点有责任配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都督零售户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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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即公司经理、批发网点主任负责安全。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人身安全、房屋安全、商品安全、车辆安全、现金物品安全等方面。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骗、防交通事故、防霉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职工值班制度,并严格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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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烟草公司的联营网点、委批网点的经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局(公司)须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省(市、区)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