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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Ⅸ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122条 定 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闭海或半闭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 
                      第123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尽力直接或通过适当区域组织: 
                      (a)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 
                      (b)协调行使和履行其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c)协调其科学研究政策,并在适当情形下在该地区进行联合的科学研究方案; 
                      (d)在适当情形下,邀请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合作以推行本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