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交水发[200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部直属各打捞局: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国内航运业发展水平,保障运输安全,我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针对1号令实施以来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制度
    1号令规定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不仅是取得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准入条件,而且也是经营人在日常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加强企业经营资质管理,部决定从以下两方面建立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制度。
    (一)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动态报备制度。
    根据1号令的要求,从事国内船舶运输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管理人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运输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我部将结合2006年年度核查,建立水运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当1号令规定的企业海务、机务主管人员及液货危险品运输和客运企业的最高管理层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1个月内填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持相应资料(变更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查验相应资料原件后,将备案表和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章)逐级转报原审批部门。运输管理部门发现上述人员实际情况与水运管理信息系统内档案不一致,而企业又未按期履行备案手续的,则视为该企业达不到1号令要求的资质条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经营资质动态检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经营人市场准入后的监管力度,建立经营资质动态检查制度。除每年上半年统一进行年度核查外,对跨省运输的企业还应在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上门现场抽查。抽查的重点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相关管理人员配备等情况。对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抽查,但对连续3年年度核查记录良好的企业可酌情免于抽查。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抽查率不得低于30%。对管理制度不落实、专职管理人员不到位的,要求其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抽查的具体时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并于年底前将抽查结果书面报部(长江、珠江水系跨省运输的情况同时抄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二、严禁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挂靠
    船舶挂靠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运输安全。我部曾于2001年对此进行过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近期船舶挂靠经营现象又有反弹现象。为此,部重申严禁船舶运输经营人出让其经营资格,接受船舶挂靠。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我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确定的企业化经营方式,将其船舶的经营管理及安全责任纳入相应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管理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向船舶运输经营人讲明接受船舶挂靠的危害和相关法律责任,增强船舶运输经营人杜绝挂靠的自觉性。

    三、加强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近来,我部多次发现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的企业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材料,其中多数是企业提供虚假的管理人员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已对这些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为切实加强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按照1号令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报部材料的真实性。今后对转报虚假材料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我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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