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02年12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并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扶持和奖励以及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将对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为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正确认识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地位和作用,调动社会各方投资举办职业培训的积极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行为,推动职业培训事业大发展,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素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法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职责,将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纳入本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的各项管理工作,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搞好调研,制定规划。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研究,汇总分析本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数量、种类、专业设置、培训设施、培训质量、收费以及登记等情况,注意发现和树立一批在开展再就业培训、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紧贴市场需求以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典型,并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与此同时,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行为。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制定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建立相关的规章和制度,完善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形成民办和公办职业培训事业共同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协调,搞好服务,努力开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和指导下,主动加强与教育、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工商、民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要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引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发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并积极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积极探索推动民办职业培训改革和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各地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