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近几年来,各地文化、外贸、商业部门收购文物和组织一般文物口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文物商业市场的管理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多头经营、价格不一、市场混乱。甚至有的购出土文物,助长“挖坟取宝”之风。这对文物保护都是极为不利。
文物是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对珍贵的文物应一律禁止出口。对
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
口。但是,这些文物是过去遗留下来的,货源只会日益减少不会增多。
而且它是我们独有的特殊商品,不存在和其它国家竞争的问题。因而
不宜采取“成批销售”的办法,必须密切注意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和
价格变化的动向,采取“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有计划地组
织出口。对文物商业市场,则应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
强管理。为了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组织一般文物商品出口,
换取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在未制定新的标准以前,仍应按
原有规定执行。对于乾隆六十年(一七九五年)以后按标准可以出口
的文物,如属价值较高,数量较少的(包括有代表性的现代艺术作品)
要从严掌握。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一般文物,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特
许批准者可以出口。革命文物或反革命罪证,不限年代,一律不准出
口。
二、 文物商业的管理和经营分工。文物商店应由文化部门领导,
没有建立文物商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逐步建立。现由外贸部领导的文物商店,应即移交文化部门领导,原有文物商店的业务人
员和不动产(包括仓库)以及外贸部门和其它部门不准出口的库存文
物一并移交文化部门。移交的文物可按原来收进的价格作价。文物部
门资金、仓库不足的,可适当增加。今后各地文物应由文物商店统一
收购。不属于文物性质的珠、宝、翠、钻由外贸部门统一收购(或委
托文物商店等机构代购)。
外贸部门出口的文物商品,货源一律由文物商店负责供应。文物商店门市部、友谊商店和外轮供应公司应只经营文物复制品
和经过鉴定选择可以出口的一般文物,但只能零售,不得批发。文物
商品售价应按外贸部门统一规定的价格出售。
银行、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信托商店等都不得收购文物。
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门市部向外宾销售的文物商品,统一由外贸
部门供应。
三、文物、商业、外贸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协作。文物部门
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鉴选可供出口
的文物,供应外贸部门出口。商业、外贸等部门遇有交售文物者,应
即通知当地文物部门处理;收购商品中夹杂收来的文物,要及时拨交
文物部门。
四、 炼铜、造纸和废品收购等部门,不要把文物当废品处理,应
当配合文物部门进行拣选。其中可以出口的由文物部门提供外贸部门
出口。拣出的铜器,由国家给以同等数量的铜。
五、 文物商品应在指定的北京、 上海、
天津、广州四个口岸出
口,须经文物部门鉴定、准许出口,海关始能放行。凡没有经过鉴定
和办理准予出口手续的,一律不准出口。未经指定的口岸,一律不准
办理文物商品出口业务,各地海关要把好关。
六、文化、外贸、商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政策,
防止破坏古墓和古遗址等。要加强文物商业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文物
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防止外国人钻空子,防止有收藏价值的重要文
物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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