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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1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国土资源市场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所列的部门规章。 
                    附件: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附件: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及令号 
                    发布时间
                      
                    1 
                    土地信访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 
                    1997年3月10日 
                    2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 
                    1989年3月22日 
                    3 
                    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1989年5月8日 
                    4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1989年5月8日 
                    5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10号 
                    1990年9月28日 
                    6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 
                    地质矿产部令第12号 
                    1991年8月26日 
                    7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 
                    地质矿产部令第18号 
                    199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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