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6日 建监字第392号)
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
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
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
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
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口、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
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出
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
层),不做面层。
3.
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
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
发)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
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
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
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
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
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
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
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
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
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
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
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
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
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
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
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有什么项
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
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
行。
由于初装饰是二次装饰的基础,其标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
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基准分不变,仍按原标准执
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
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
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
九、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
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工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
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然后,由物业管理
机构再按相应的而积比例补偿给住户。
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白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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