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7.2 地基基础
第7.2.1条
地基基础的正常使用性,可根据其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评估。若安全性鉴定中已开挖基础(或桩)或鉴定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时,也可按开挖检查结果评定单个基础(或单桩、基桩)及每种基础(或桩)的使用性等级。
第7.2.2条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检查未发现问题,或所发现问题与地基基础无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As级或Bs级。
2当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所发现的问题与地基基础有关时,可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所评的等级,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地基基础使用性等级。
3当一种基础(或桩)按开挖检查结果所评的等级为Cs级时,应将地基基础使用性的等级定为Cs级。
7.3 上部承重结构
第7.3.1条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和结构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评定。当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振动有限制时,还应评估振动(颤动)的影响。
第7.3.2条
当评定一种构件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
1对主要构件,应按表7.3.2-1的规定评级。
2对一般构件,应按表7.3.2-2的规定评级。
等级
|
多层及高层房屋
|
单层房屋
|
As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s级,可含bs级,但一个子单元含有bs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且每一个楼层含量不多于35%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s级,可含bs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40%
|
Bs
|
在该种构件中,可含cs级,但一个子单元含有cs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且一个楼层含量不多于25%
|
在该种构件中,可含cs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30%
|
Cs
|
在该种构件中,cs级含量或含有cs级的楼层数多于Bs级的规定数
|
在该种构件中,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数
|
注:
表中m为建筑物鉴定单元的楼层数。
|
等级
|
多层及高层房屋
|
单层房屋
|
As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s级,可含bs级,但一个子单元含有bs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且每一个楼层含量不多于40%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s级,可含bs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45%
|
Bs
|
在该种构件中,可含cs级,但一个子单元含有cs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且一个楼层含量不多于30%
|
在该种构件中,可含cs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35%
|
Cs
|
在该种构件中,cs级含量或含有cs级的楼层数多于Bs级的规定数
|
在该种构件中,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数
|
注:
1表中m为建筑物鉴定单元的楼层数。
2当计算的含有低一级构件的楼层数为非整数时,可多取一层,但该层中允许出现的低一级构件数,应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折减(即以该非整数的小数部分作为折减系数)。
|
|
第7.3.3条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正常使用性需考虑侧向(水平)位移的影响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进行鉴定,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
1对检测取得的主要是由风荷载(可含有其他作用,但不含地震作用)引起的侧向位移值,应按表7.3.3的规定评定每一测点的等级,并按下列原则分别确定结构顶点和层间的位移等级;
1)对结构顶点,按各测点中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2)对层间,按各测点中最低的等级确定。
根据以上两项评定结果,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侧向位移使用性等级。
2当检测有困难时,允许在现场取得与结构有关参数的基础上,采用计算分析方法进行鉴定。若计算的侧向位移不超出表7.3.3中Bs级界限,可根据该上部承重结构的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若计算的侧向位移值已超出表7.3.3中Bs级的界限,应定为Cs级。
检查项目
|
结构类型
|
位移限值
|
As级
|
Bs级
|
Cs级
|
钢筋混凝
土结构或
钢结构的
侧向位移
|
多层框架
|
层间
|
≤Hi/600
|
≤Hi/450
|
>Hi/450
|
结构顶点
|
≤H/750
|
≤H/550
|
>H/550
|
高层框架
|
层间
|
≤Hi/650
|
≤Hi/500
|
>Hi/500
|
结构顶点
|
≤H/850
|
≤H/650
|
>H/650
|
框架/剪力墙
框架/筒体
|
层间
|
≤Hi/900
|
≤Hi/750
|
>Hi/750
|
结构顶点
|
≤H/1000
|
≤H/800
|
>H/800
|
筒中筒
|
层间
|
≤Hi/950
|
≤Hi/800
|
>Hi/800
|
结构顶点
|
≤H/1100
|
≤H/900
|
>H/900
|
剪力墙
|
层间
|
≤Hi/1050
|
≤Hi/900
|
>Hi/900
|
结构顶点
|
≤H/1200
|
≤H/1000
|
>H/1000
|
砌体结构
侧向位移
|
多层房屋
(柱承重)
|
层间
|
≤Hi/650
|
≤Hi/500
|
>Hi/450
|
结构顶点
|
≤H/750
|
≤H/550
|
>H/550
|
多层房屋
(柱承重)
|
层间
|
≤Hi/600
|
≤Hi/450
|
>Hi/400
|
结构顶点
|
≤H/700
|
≤H/500
|
>H/500
|
注:
1表中限值系对一般装修标准而言,若为高级装修应事先协商确定。
2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Hi为第i层的层间高度。
3木结构建筑的侧向位移对建筑功能的影响问题,可根据当地使用经验进行评定。
|
|
第7.3.4条
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第7.3.2条至7.3.3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按各种主要构件及结构侧移所评等级,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
2若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As级级或Bs级级,而一般构件所评等级为Cs级级时,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当仅发现一种一般构件为Cs级级,且其影响仅限于自身时,可不作调整。若其影响波及非结构构件、高级装修或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时,则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将上部承重结构所评等级调整为Bs级级或Cs级级。
2)当发现多于一种一般构件为Cs级级时,可将上部承重结构所评等级调整为Cs级级。
|
第7.3.5条
当需评定振动对某种构件或整个结构正常使用性的影响时,可根据专门标准的规定,对该种构件或整个结构进行检测和必要的验算,若其结果不合格,应按下列原则对本章第7.3.2条及第7.3.4条所评的等级进行修正:
1当振动仅涉及一种构件时,可仅将该种构件所评等级降为Cs级级。
2当振动的影响涉及整个结构或多于一种构件时,应将上部承重结构以及所涉及的各种构件均降为Cs级级。
第7.3.6条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按本章第7.3.5条的规定,而直接将该上部承重结构定为Cs级级。
1在楼层中,其楼面振动(或颤动)已使室内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或已明显引起人体不适感。
2在高层建筑的顶部几层,其风振效应已使用户感到不安。
3振动引起的非结构构件开裂或其它损坏,已可通过目测判定。
7.4 围护系统
第7.4.1条
围护系统(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
第7.4.2条
当评定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时,应按表7.4.2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定标准逐项评级,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1一般情况下,可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2当鉴定的房屋对表中各检查项目的要求有主次之分时,也可取主要项目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
3当按上款主要项目所评的等级为As级或Bs级,但有多于一个次要项目为Cs级时,应将所评等级降为Cs级。
第7.4.3条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使用性时,应按本章第7.3.2条的标准评定其每种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系统承重部分使用性等级。
第7.4.4条
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分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的等级确定。
第7.4.5条
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应按本标准鉴定评级外,尚应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评定。若评定结果合格,可维持按本标准所评等级不变;若不合格,应将按本标准所评的等级降为Cs级。
检查项目
|
As级
|
Bs级
|
Cs级
|
屋面防水
|
防水构造及排水设
施完好,无老化、渗漏
及排水不畅的迹象
|
构造设施基本完好,
或略有老化迹象,但尚
不渗漏或积水
|
构造设施不当或已
损坏,或有渗漏,或积
水
|
吊顶(天棚)
|
构造合理,外观完
好,建筑功能符合设计
要求
|
构造稍有缺陷,或有
轻微变形或裂纹,或建
筑功能略低于设计要
求
|
构造不当或已损坏
或建筑功能不符合设
计要求,或出现有碍外
观的下垂
|
非承重内墙
(和隔墙)
|
构造合理,与主体结
构有可靠联系,无可见
位移,面层完好,建筑
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
略低于As级要求,
但尚不显著影响其使
用功能
|
已开裂、变形,或已
破损,或使用功能不符
合设计要求
|
外墙
(自承重墙
或填充墙)
|
墙体及其面层外观
完好,墙脚无潮湿迹
象,墙厚符合节能要求
|
略低于As级要求,
但尚不显著影响其使
用功能
|
不符合As级要求
且已显著影响其使用
功能
|
门窗
|
外观完好,密封性符
合设计要求,无剪切变
形迹象,开闭或推动自
如
|
略低于As级要求,
但尚不显著影响其使
用功能
|
门窗构件或其连接
已损坏,或密封性差,
或有剪切变形,已显著
影响使用功能
|
地下防水
|
完好,且防水功能符
合设计要求
|
基本完好,局部可能
有潮湿迹象,但尚不渗
漏
|
有不同程度损坏或
有渗漏
|
其它防护
设施
|
完好,且防护功能符
合设计要求
|
有轻微缺陷,但尚不
显著影响其防护功能
|
有损坏,或防护功能
不符合设计要求
|
注:
其它防护设施系指隔热、保温、防尘、隔声、防湿、防腐、防灾等各种设施。
|
|
第8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8.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第8.1.1条
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他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它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第8.1.2条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6章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评定结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2当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上款评为Asu级或Bsu级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等级为Cu级或Du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鉴定单元所评等级降低一级或二级,但最后所定的等级不得低于Csu级。
第8.1.3条
对下列任一情况,可直接评为Dsu级建筑:
1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到其威胁。
2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第8.1.4条
当新测定的建筑物动力特性,与原先记录或理论分析的计算值相比,有下列变化时,可判其承重结构可能有异常,但应经进一步检查、鉴定后再评定该建筑物的安全性等级:
1建筑物基本周期显著变长(或基本频率显著下降)。
2建筑物振型有明显改变(或振幅分布无规律)。
8.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第8.2.1条
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它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
第8.2.2条
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章的评定结果,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的等级确定。
第8.2.3条
当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按本章第8.2.2条评为Ass级或Bss级,但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ss级:
1房屋内外装修已大部分老化或残损。
2房屋管道、设备已需全部更新。
第9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第9.0.1条
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本标准第3.2.5第划分的层次,以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结果为依据逐层进行。
第9.0.2条
当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可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
第9.0.3条
当需要给出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等级时,可根据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该层次安全性等级低于bu级、Bu级或Bsu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除上款情形外,可按安全性等级和正常使用性等级中较低的一个等级确定。
3当考虑鉴定对象的重要性或特殊性时,允许对本条第2款的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第10章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
第10.0.1条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中,若委托方要求对Csu级和Dsu级鉴定单元,或Cu级和Du级子单元(或其中某种构件)的处理提出建议时,宜对其适修性进行评估。
第10.0.2条
适修性评估按本标准第3.3.4条进行,并可按下列处理原则提出具体建议:
1对评为Ar、Br或A'r、B'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或其中某种构件),应予以修复使用。
2对评为Cr的鉴定单元和C'r子单元(或其中某种构件),应分别作出修复与拆换两方案,经技术、经验评估后再作选择。
3对评为Csu-Dr、Dsu-Dr和Cu-D'r、Du-D'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或其中某种构件),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第10.0.3条
对有纪念意义或有文物、历史、艺术价值的建筑物,不进行适修性评估,而应予以修复和保存。
第11章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第11.0.1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概况;
2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结论与建议;
5附件。
第11.0.2条
鉴定报告中,应对cu级、du级构件及Cu级和Du级检查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逐一作出详细说明。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u级和du级及Cu级和Du级检查项目的分布图。若在使用性鉴定中发现cs级构件或Cs级项目已严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时,也应按上述要求,在鉴定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11.0.3条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加固或更换构件;
3临时支顶;
4停止使用;
5拆除部分结构或全部结构。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使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措施:
1考虑经济因素而接受现状;
2考虑耐久性要求而进行修补、封护或化学药剂处理;
3改变使用条件或改变用途;
4全面或局部修缮、更新;
5进行现代化改造。
第11.0.4条
鉴定报告中应说明:对建筑物(鉴定单元)或其组成部分(子单元)所评的等级,仅作为技术管理或制订维修计划的依据,即使所评等级较高,也应及时对其中所含的cu级和du级构件(含连接)及Cu级和Du级检查项目采取措施。
附录A 民用建筑初步调查表
年 月 日
|
房屋
概况
|
名称
|
|
原设计
|
|
地点
|
|
原施工
|
|
用途
|
|
原监理
|
|
竣工日期
|
|
设防烈度?场地类别
|
建筑
|
建筑面积
|
|
檐高
|
|
平面形式
|
|
女儿墙标高
|
|
地上层数
|
|
底层标高
|
|
层高
|
.
|
地下层数
|
|
基本柱距?开间尺寸
|
|
总长×宽
|
|
屋面防水
|
|
地基
基础
|
地基土
|
|
基础型式
|
|
地基处理
|
|
基础深度
|
|
冻胀类别
|
|
地下水
|
|
上部
结构
|
主体结构
|
|
屋盖
|
|
附属结构
|
|
墙体
|
|
构
件
|
梁板
|
|
连接
|
梁-柱、屋架-柱
|
|
桁架
|
|
梁-墙、屋架-墙
|
|
柱墙
|
|
其他连接
|
|
结构整体
性构造
|
抗侧力系统
|
.
|
抗震设防
情况
|
|
圈梁
|
.
|
|
图纸
资料
|
建筑图
|
|
地质勘探
|
|
结构图
|
|
施工记录
|
|
水、暖、电图
|
|
设计变更
|
|
标准、规范、指南
|
|
设计设计书
|
|
已有调查资料
|
|
环境
|
振动
|
|
设施
|
屋顶水箱
|
|
腐蚀性介质
|
|
电梯
|
|
其他
|
|
其他
|
|
历史
|
用途变更
|
|
改扩建
|
|
修缮
|
|
使用条件改变
|
|
灾害
|
|
主
要
问
题
|
委托方陈述
|
.
|
鉴定方意见
|
.
|
双方达成的共识(包括对鉴定目的、要求、范围和主要内容的确定)
|
.
|
.
|
建筑物平面示意图
|
鉴定单位:
鉴定负责人: 记录:
|
|
附录B 已有结构上荷载标准值的确定
第附录B.0.1条
按本附录确定的结构上的荷载适用于已有建筑物下列情况的验算:
1结构或构件的可靠性鉴定及其加固设计;
2与建筑物改变用途或改造有关的结构可靠性鉴定及加固设计。
|
第附录B.0.2条
对已有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的取值,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以下简称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外,尚应遵守本附录的规定。
|
第.0.3条
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尺寸,按材料或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不便实测的某些连接构造尺寸,允许按结构详图估算。
|
第.0.4条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采用。当规范规定值有上、下限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上限值;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如验算倾覆、抗滑移、抗浮起等)时,取下限值。
|
第.0.5条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称量确定:
1现行荷载规范尚无规定;
2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或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
3有理由怀疑规定值与实际情况有显著出入时。
|
第.0.6条
现场抽样检测材料或构件自重的试样,不应少于5个。当按检测的结果确定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gk,sup=mg+t/√nSg
|
(B.0.6-1
|
式中
gk,sup——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
mg--试样称量结果的平均值;
Sg——试样称量结果的标准差;
n——试样数量(样本容量);
t——考虑抽样数量影响的计算系数,按表B.0.6采用。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n
|
t值
|
n
|
t值
|
n
|
t值
|
n
|
t值
|
5
|
2.13
|
8
|
1.89
|
15
|
1.76
|
30
|
1.70
|
6
|
2.02
|
9
|
1.86
|
20
|
1.73
|
40
|
1.68
|
7
|
1.94
|
10
|
1.80
|
25
|
1.71
|
≥60
|
1.67
|
|
第附录B.0.7条
对非结构的构、配件,或对支座沉降有影响的构件,若其自重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其自重标准值gk,sup=0。
|
第附录B.0.8条
当对本附录B.0.1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计验算时,对不上人的屋面,应考虑加固施工荷载,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估计的荷载低于现行荷载规范规定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或集中荷载时,应按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值采用。
2当估计的荷载高于现行荷载规范规定值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若施工荷载过大时,宜采取措施降低施工荷载。
|
第附录B.0.9条
当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可靠性(安全性或使用性)验算时,其基本雪压和风压值应按现行荷载规范采用。
|
第附录B.0.10条
当对本附录B.0.1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计验算时,其基本雪压值、基本风压值和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除应按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采用外,尚应按下一目标使用期,乘以本附录表B.0.10的修正系数kt予以修正。
下一目标使用期,应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
雪荷载或风荷载
|
0.85
|
0.95
|
1.0
|
楼面活荷载
|
0.85
|
0.90
|
1.0
|
注:
对表中未列出的中间值,允许按插值确定,当t<10时,按t=10确定kt值。
|
|
附录C 已有结构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的确定
第附录C.0.1条
当需在从已有建筑物中检测某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时,除应按该类材料结构现行检测标准的要求,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受检构件应随机地选自同一总体(同批);
2在受检构件上选择的检测强度部位应不影响该构件承载;
3当按检测结果推定每一受检构件材料强度值(即单个构件的强度推定值)时,应符合该现行检测方法的规定。
第附录C.0.2条 当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受检构件仅2~4个,且检测结果仅用于鉴定这些构件时,允许取受检构件强度推定值中的最低值作为材料强度标准值。
2当受检构件数量(n)不少于5个,且检测结果用于鉴定一种构件时,应按下式确定其强度标准值(fk):
式中
fk——按n个构件算得的材料强度均值;
s——按n个构件算得的材料强度标准差;
k——与α、C和n有关的材料标准强度计算系数,可由表C.0.2查得;
α——确定材料强度标准值所取的概率分布下分位数,一般取α=0.05;
C——检测所取的置信水平,对钢材,可取C=0.90;对混凝土和木材,可取C=0.75;对砌体,可取C=0.60。
n
|
k值
|
C=0.90
|
C=0.75
|
C=0.60
|
5
|
3.400
|
2.463
|
2.005
|
6
|
3.092
|
2.336
|
1.947
|
7
|
2.894
|
2.250
|
1.908
|
8
|
2.754
|
2.190
|
1.88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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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0
|
2.141
|
1.85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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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
|
2.103
|
1.84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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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
|
2.408
|
1.816
|
15
|
2.329
|
1.991
|
1.790
|
18
|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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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
1.773
|
20
|
2.208
|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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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
|
25
|
2.132
|
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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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8
|
30
|
2.080
|
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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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
|
35
|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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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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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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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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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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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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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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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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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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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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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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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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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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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附录C.0.3条 当按n个受检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差算得的变异系数:对钢材大于0.10,对混凝土、砌体和木材大于0.20时,不宜直接按(C.0.2)式计算构件材料的强度标准值,而应先检查导致离散性增大的原因。若查明系混入不同总体(不同批)的样本所致,宜分别进行统计,并分别按(C.0.2)式确定其强度标准值。
附录D 单个构件的划分
第附录D.0.1条 民用建筑的单个构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
1)独立基础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墙下条形基础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构件;
3)带壁柱墙下条形基础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4)单桩一根为一构件;
5)群桩一个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构件;
6)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一个计算单元为一构件。
2墙
1)砌筑的横墙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构件;
2)砌筑的纵墙(不带壁柱)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构件;
3)带壁柱的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4)剪力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柱
1)整截面柱一层、一根为一构件;
2)组合柱一层、整根(即含所有柱肢)为一构件。
4梁式构件
一跨、一根为一构件;若仅鉴定一根连续梁时,可取整根为一构件。
5板
1)预制板一块为一构件;
2)现浇板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木楼板、木屋面板一开间为一构件。
6桁架、拱架
一榀为一构件。
7网架、折板、壳
一个计算单元为一构件。
第附录D.0.2条
本附录所划分的单个构件,应包括构件本身及其连接、节点。
附录E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附录E.0.1条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用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附录E.0.2条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时,其写法为“应该……执行”或“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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