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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2月23日建设部建规字第66号文发布)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我部决定制定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当前,各地正在使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名称、形式多样,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行的证件可以继续使用,换证日期由各地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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