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2004]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我部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将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建设部令第87号中有关资质升级、增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升级或增项。
二、《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设部令第87号正在进行修订。在新的部令正式出台前,申请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建设部。其中,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及其子公司申请特级、一级资质由总公司将申请资料汇总后,直接报建设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的原主项为二级资质的子公司申请升级,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的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资质需重新核定,原企业和新企业应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四、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向建设部报送资料时,应列出每家企业所报附件材料的详细目录。
五、2004年7月25日到8月15日建设部受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为建立并完善企业数据库,经审批同意的企业应及时完成网上资料填报。
六、2003年底已报送资质升级书面材料,但未被受理的企业,此次申请升级,可不再重新报送书面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时,要列出具体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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