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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