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核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广发社字〖1997〗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部令第20号)第九条之规定,现将核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核发范围

    1、县(含)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的人员。

    2、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管理的组织的人员。

    二、证件发放办法

    1、申领《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者,必须经过省政府法制部门或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领证。

    2、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广播、电影、电视、音像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著作权法》、《广告法》等。

    3、申领人员须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填写《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统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证。

    4、已在本地领取地方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可不经培训,直接申领《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在执法过程中两种执法证件同时有效。

    三、持证注意事项

    1、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应向当事人出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以证明身份。

    2、执法证仅限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并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有效。 

    四、广播电影电视部将对持证人员的法律、法规掌握情况、查办案件情况和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收回执法证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落实此项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