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

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未经油气田企业的同意,冒用油田名义,擅自使用含有油田字样的企 

业名 ,损害了油气田企业的声誉,干扰了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提交该油气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

记主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二、对已登记注册的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移的,如果油气田企业提出异议,登记主

管机关应通知其变更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三、对其他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所用油田字样应该是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 

营特点分的内容,且应当与该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对这类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予以纠正。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