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

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

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件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