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
《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内
各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后,凡新华社系统办理新的登记注册,均须提交新华社经理部的批准文件。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此要求严格进行审核。
附件:(略)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