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武都,西安、广州、济南、杭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
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