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文化部、 

邮电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7〕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商业(贸易) 厅(局)文化厅(局)、邮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烟草专卖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扩大经营商品品种范围,更好地体现为民、便民、利

民的连锁经营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

要的大局出发,在专营商品经营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简化手续,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且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连锁店予以支持。

    二、连锁店办理批准手续(或许可证)后,可以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以便民为目的,经营书

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代办公用电话等项业务。

    三、对于尚未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总部及其门店均需办理有关经营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具体可以由总部统一申请,审批机关在一个批件中予以办理;对于已经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其门店不需要办理同样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但需持有总部的相关商品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由总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衣办理相关的登记。

    四、连锁店要从专营商品的合法渠道统一进货,并由总部对门店实行统一配送;连锁店的总部

及其门店非经特别授权不具有专营商品的批发经营资格(总部对其门店的配送业务除外)。

    五、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和代办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

监督检查,门店在经营专营商品中出现的问题由总部负相关责任。

    六、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选择条件较好的连锁店比照上述精神,进行卷烟制品(包括进

口卷烟)的经营试点。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经委贸(经委、计经委)、商业(贸易)厅(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相应的协调

工作。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