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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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