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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市发〔199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凡开办歌舞厅、卡拉OK厅及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备齐规定文件,报所在县市以上(含县级市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经营许可证》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以前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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