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性

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文市发〔199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凡开办歌舞厅、卡拉OK厅及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备齐规定文件,报所在县市以上(含县级市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经营许可证》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以前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