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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企字〔1994〕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请你将管辖范围内从事新闻、出版、发行、文化交流、音像出版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单(见名单格式),尽快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名单中应列明: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2 企业类型;3  
                  合营各方名称;4 投资外方的国别或地区;5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明中、外方);6  
                  企业住所。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均要报我局审核。企业凭我局的批准文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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