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4〕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请你将管辖范围内从事新闻、出版、发行、文化交流、音像出版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单(见名单格式),尽快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名单中应列明: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2 企业类型;3
合营各方名称;4 投资外方的国别或地区;5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明中、外方);6
企业住所。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均要报我局审核。企业凭我局的批准文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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