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

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发〔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铁路、民航、金融 工会,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工总财字(1993)66号,见附件〕中明确“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损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鉴于此,现就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工会资产投资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

由县以上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或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可不再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以工会以资产出资设立的其它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颥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应按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附件: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总财字(1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

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

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添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损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相定相抵触的应停止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

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

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总工会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上报上级工

会备案。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