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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人字(2003)305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体育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岗位聘任    
                       
                  第四章 聘期管理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为“总局”)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根据总局专业技术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竞争激励机制,强化聘后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    
                  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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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总局根据各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下达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应当细化到具体部门,明确各专业技术岗位名称、聘任条件、岗位职责、任务、权利和待遇,并制定职务说明书。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专岗专用,原则上岗位之间不得相互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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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岗位聘任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总局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进行岗位聘任工作。    
                      第九条 聘任工作由各单位建立的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小组组织实施。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小组应当由单位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高级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应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择优聘任。    
                         
                  因工作需要,对个别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低职高聘。低职高聘的具体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高职低聘或不予聘任。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提前公布竞聘岗位、职责要求及聘约。聘约包括聘期、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岗位待遇以及续聘、低聘、解聘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应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以考代评”系列及低职高聘人员,在首次聘任中,应通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由相应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小组采取公开竞聘和其他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拟聘人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选。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以确立聘任关系,明确聘期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第十六条    
                  高级职务的聘任结果应当报人事司备案。    
                      第十七条    
                  聘期届中调入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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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聘期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聘期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届一般2-4年,也可与一项重大项目(课题)的周期相同,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按照岗位与待遇挂钩的原则,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享受聘任职务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考核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任期目标、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每年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聘期结束对受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及时记入个人档案,并将其作为续聘、晋级、低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均作为受聘人员考核结果认定的依据。各单位应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两者之间的权重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期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进行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届聘期不再聘任的,可保留原聘任职务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需报人事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聘约的,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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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完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和聘任办法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分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体人字[2000]37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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