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财发[2004]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返 
                回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省(区、市)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     
                  
                返  
                回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市县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经农业部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 
                返 
                回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十一条   
                省级和项目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购机补贴合同格式见附件二),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购机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意向协议。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返  
                回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      
                  农业部和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返  
                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 
                回 
                中国企业集成网版权所有   
                盗版者可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