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机发[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直属单位,在京部属(管)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疑似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的确诊工作,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及时救治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时,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检查外,还必须围绕流行病学史,询问下列问题:
1、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探视或护理过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或疑似病人。
2、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
3、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外地(包括有非典型肺炎流行的地方)出差、旅游、探亲等。
4、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坐过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出租车。
5、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空气污染、人口拥挤的公共场所和地方。
6、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家养或野生动物。
二、对有上述接触史的就诊患者,接诊医师应详细记录相应的时间、地点、航班、车船次以及接触者的个人情况、联络方式等,便于公卫医师进行跟踪和线索调查。
三、临床医师和公卫医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作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二OO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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