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减免房屋租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425号

市、区县属各单位,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现将承租市及区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减免租金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租市及区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是指市及区县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出租的经营性房屋。
    市及区县属的国有资产控股50%以上的企业,其租金减免以其控股的份额为基数,按1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比例执行。
    二、在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依法关闭或者停业的,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而关闭或者停业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录象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以及按规定暂停使用的公共浴池等。
    三、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场所等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是指按月核算经营亏损或主营业务收入低于正常经营50%以上的,并经市或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
    四、承租市及区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以外的其他经营性用房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租金减免数额或者缓交租金。
    五、住宅、办公用房及2003年5月1日以后订立的经营性用房租赁关系,不适用该规定。
    六、凡减免租金的,租赁双方应签订减免租金协议,并由出租方在当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其中属于涉外租赁的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备案的协议作为税务部门核验出租方租金收入的依据。
    七、在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期间,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将每日备案的租金减免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八、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1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作好监督落实工作。
    附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
    2、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减免房屋租金情况日报表

200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