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荔律师

基本信息

执业机构 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 性    别
发证机关 北京市司法局 电    话 010-51667025
证件号码 W0119961110079 传    真 010-63021388
电子邮件 zhaolilawyer@163.com 邮    编 100054
网  址 http://www.chnlawyer.net     13933044557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东滨河路135号侨园饭店2626室

  简  介

  赵荔律师,主持创办中国刑事辩护网。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法学学士,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从事律师工作,现就职于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W0119961110079。
  赵荔律师多年以来致力于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工作,对中国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并提出了很有见地的意见。
  赵律师现担任多家新闻媒体的法律顾问,在各级报刊上曾发表过法学论文数十篇,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办理过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部分案件得到无罪的判决,所有当事人均得到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赵律师办理的所有案件均以良好的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令人满意的结果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赵律师代理的多起刑事辩护案件,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影响的典型案例有:
  1、轰动全国的“防弹衣反腐书记”——黄金高涉嫌受贿案2004年8月11日,人民网全文刊登了时任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县委书记黄金高的来信,题为“为何防弹衣随我6年”。 黄金高在信中说,1998年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时,他曾因查处轰动全国的“福州猪案(官商勾结的走私猪案件)”,成为某些人的眼中钉,生命受到威胁。警方派人护送他上下班达数年之久,还不得不穿着防弹衣。2002年1月,他调任连江县委书记,又因掀开连江县江滨路改造建设腐败案,再次受到人身威胁,下乡及外出又得随身带防弹衣。他在信中称,该案涉及官商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6800多万元人民币、群众利益损失近300万”,是“典型的腐败案件”。他说自己受到生命威胁并不意外,但得不到上级和有关部门支持,却令他“深感困惑”。黄金高在信中说,“查办此案过程中,不断有各种阻力进行干扰,似乎有一张看不见的大网,试图盖住这个腐败案件。面对这种政治漩涡,我对此困惑难解。”
  2004年12月,黄金高被“双规”,2005年6月被逮捕。 因起诉书指控涉嫌受贿折合人民币500多万元,反腐英雄转眼成了腐败分子,该案的审理在全国引起极大的关注,黄金高委托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赵荔律师及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谢长华律师为其辩护,该案一审认定黄金高犯贪污和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2、“南辛庄村民破坏生产经营案”(终审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南辛庄村将土地卖给博文中学,博文中学没有按约定付清钱款,却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学校改建成居民小区出售,南辛庄村村民不服,阻止博文中学施工,在有关机关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事情解决之前,博文中学不得施工,但博文中学强行施工,南辛庄村几百村民到现场阻止其施工,博文中学雇佣黑社会人员(被告人语)与村民发生争斗。事发两个月后,部分村民包括村长在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为由起诉,被告人张进朝委托赵荔律师为其辩护,裕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定五名被告人有罪,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定五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五被告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鉴于博文中学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的责任,考虑全案的具体情节及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改判,除第一被告(村主任)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外,其余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3、“刘××妨害公务案”(无罪释放)等等。
  河北省定州市某村因农业税问题村民与征税人员发生纠纷,全村村民将包括乡镇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在内的征税人员扣在了村委会,后刘××等数人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当地电视台连续播放当时的公捕大会,市委领导亲自讲话要作为典型案件处理,刘某某的家属即时地委托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经过赵律师与公安机关交涉,对该案的法律适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意见,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刘某某无罪释放。
  4、“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最终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邯郸铁路医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中,检察院指控指王××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过赵律师为其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律师提出的王××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
  5、“李××抢劫案”(由死 罪辩为无期)
  李××因参与团伙抢劫案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委托了律师,赵律师通过了解案件情况,走访群众,调查证人,了解到该案中被告人李××所起的作用和涉及和犯罪事实以及其他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通过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进行辩护,李××原来在起诉意见书上被列为第一被告,律师介入该案后,起诉书中将其列为第二被告,判决书中又列为第五被告,最终被判决无期徒刑,第一被告到第四被告均为死刑。

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婚姻家庭、民事侵权赔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

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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