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忠实律师

基本信息

执业机构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性    别
发证机关 重庆市司法局 电    话 023-68731026
证件号码 972001113846 传    真

023-68731657

电子邮件 lzhshlsh@56.com   邮    编 400042
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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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13072324803

地    址

中国.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大黄路竞地商务楼B座8-1

简  介

   凌忠实,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专职律师,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非诉讼部主任。一九九七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职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办案经验,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方面有一定建树。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近十年的法律执业经历。本律师政治思想品德先进、性格刚毅、不畏权势、勤勉敬业,具有忘我的工作精神。执业期间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谈判席均展现了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随机应变的实践能力,同时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房地产法规、物权法规等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与钻研;本律师制作的律师意见书、代理意见、辩护意见、律师函等法律文书质量较高、逻辑性强、重点突出、思路清晰,对重大疑难问题和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某些具有争议的问题能够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加之法学理论功底深厚、逻辑思维敏捷、善辩的口才,易于对方和裁判者所接受。
    律师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却又是很多人没有正确定位的问题。本律师十分赞同一位智者、国家一级律师、资深学者朱代恒既生动又形象的比喻:律师是教练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裁判员、当事人是运动员,而法律则是竞技规则。不论是法庭争锋还是商海搏击,都须要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教练予以指导,才能攻守兼备、百战不殆。
    典型案例介绍:
    1、政府行政诉讼案
    二○○○年江津市某镇村民赵某(女)因同村社员建房侵占其承包土地引发纠纷,张某向当地镇政府申诉要求处理,镇政府工作人员一拖再拖、敷衍了事,没有及时处理和化解矛盾,致使事态激化而发生械斗,本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并分析案情后认为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于是代理张某向镇政府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镇政府接到申请六十日后仍未处理,本律师毅然代理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政府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镇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该案镇政府败诉,镇政府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赵某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作出了书面处理决定,这场纠纷圆满解决。
    2、四川康定谈判案
    二○○三年重庆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产生纠纷,该公司派员前去四川康定解决,由于谈判破裂,买方(藏族)将公司人员乘坐的一辆金杯客车扣留在当地达三个月之久。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同公司人员长途跋涉两上康定和买方协调、谈判,对买方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出非法扣车的违法性,同时做好申请当地法院先予执行的准备工作。经过艰难的谈判交涉,买方认识到了非法扣车的严重后果,主动赔礼道歉并返还所扣车辆;同时汽车销售纠纷也得到妥善处理。
    3、贵州赫章扣车案
    二○○五年二月挂靠在重庆某运输公司的渝B×××××号大货车在贵州赫章县入城处发生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货物倒出撞坏当地村民管某两兄弟的房屋,管某等人纠集人员扣押该车向车主谢某要挟索要5万余元的损失费,车主与其协商二十余天未果,停营损失巨大;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准备有关材料赶赴赫章县,到达后做好两手工作1、立即申请房管部门对撞坏的房屋进行损坏价值鉴定(结果为6877.70元),2、再次与管某等人协商,并指出非法扣车的违法后果和法院强制执行的利害关系。管某等人只想发财咬定5万不松口、不放车,在本律师的积极协调下法院在两个工作日内采取强制手段先予执行,并对妨害执行的管某二人司法拘留,货车回到了车主谢某手中且只赔偿管某等人6877.70元。本案顺利终结。
    4、特大合同诈骗案
    二○○三年被告人袁某、郑某、全某商量以运输合同的方式诈骗钢材并低价销售获利500余万元,该案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分局侦破并由重庆市某中级法院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全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所犯的应当是侵占罪,区分合同诈骗与侵占的区别在于对收受的货物是享有所有权还是保管权、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的社会关系还是侵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关系;全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分得赃款较少;法院最后从轻判处全某13年徒刑。
    5、雇凶故意杀人案
    二○○四年被告人邓某因其前夫在婚内曾对其虐待和前夫殴打女儿怀恨在心,雇佣蒋某、卢某(二人系未成年人)、陈某、阳某等将其前夫杀害,本案由重庆市某中级法院审理。本律师作为阳某的辩护人,通过案件的综合分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阳某的罪名应当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其主观上一直以为是去打伤受害人,而不是去杀人,本案关键是对社会上黑话“弄住”一词的理解,弄住的意思到底是打伤还是打死值得推敲;二、被告人阳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后法院从轻判处阳某8年徒刑。
    6、重庆拍案说法案
    二○○三年四川渠县民工张某在重庆某私营企业做冲压工作,上班时间给冲床填料时右手掌被冲床切断,当时厂方送其到重庆红楼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第一次手术的全部医疗费用,厂方未向劳动部门上报工伤事故,以不再支付第二次手术费用为筹码私下与劳动者张某协议,用两万元了解此案;张某的手经评残为五级伤残并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计算张某的赔偿数额应当为10多万元,再次调解无果,张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均认为协议有效,驳回了张某的请求;本案关键之处在于两万元的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有失公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该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判决厂方赔偿张某12万余元,历时一年半本案才划上号。2004年本案由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栏目播报、详解。
    7、社区矫正缓刑案(3个)
    二○○三年一月重庆某市被告人慕某因职务侵占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二○○三年四月重庆某市被告人顾某因贪污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二○○四年九月重庆某区被告人刘某因介绍、容留卖淫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本律师作为以上三案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分析案情并结合法庭审理情况认为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具有主动投案、退还赃款情节,其主观恶性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虽已构成犯罪,但予以社区矫正较为适宜。遂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予以社区矫正。其中职务侵占、贪污两案收录在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律师与刑事辩护》一书中。
    曾先后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1、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 2、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重庆嘉万塑胶有限公司 4、重庆渝铁水泥厂
    5、重庆市邦恩机械有限公司
    个人专长:商务谈判及非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

业务范围

    业务擅长:

    (一)刑事案件部分: 擅长于办理涉嫌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侵占资金、挪用资金、诈骗等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民事案件部分: 

    (1)公民: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劳动争议、工伤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普通人身伤害、消费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共同侵权导致人身损害、物件导致人身损害、工作导致人身损害、学生人身损害、旅游导致人身损害,等)、损害赔偿、保险纠纷、农业承包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2)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经济合同、产权纠纷、劳动工伤争议、房地产业务、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知识产权等纠纷处理; (三)公民和单位的法律顾问。

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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