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大学法律本科。1988年10月考取律师资格。1993年——1995年在原河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执业。2005年在公务员岗位提前退休,加盟律师事务所。
社会经验丰富,为人正直、善良、真诚,办案认真负责,敢于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曾办理多起纠正错案。其中有许昌市柯一文诉临颍县公安局违法插手柯与临颍县纺织厂经济纠纷、非法限制柯人身自由行政赔偿案,许昌市韩洪印诉许昌地铁分局追索抚恤金案,新密市牛店乡冉得安保全财产被法官擅自解冻并转给案外人使判决不能执行案,《法制世界》、《人大建设》、《民主与法制》均有报道。曾为新郑市王景祥五年申诉提供法律援助。自1995年为封丘县程相善诉新乡市政府行政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至今,河南省高级法院2009年5月底作出要求新乡市政府补偿程17万余元的终审判决。2001年,为城市居民电力一户一表改造被迫交费问题诉至法院,并于2002年1月31日在《南方周末》发表《一户一表改造是否该由用户掏钱?》一文,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全国引起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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