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东峰律师

基本信息

执业机构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性    别
发证机关 浙江省司法厅 电    话 0576-87775664
证件号码 13310199310545102 传    真
电子邮件 tzydf@163.com 邮    编 317300
网  址 tzydf.FL168.com  tzydf.66law.cn
www.9ask.cn/qiye_002.asp?userid=289&qymc

地    址

浙江台州仙居环城西路106

简  介

   应东峰律师,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协刑委会优秀资深委员。自考取律师资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工作以耒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及行政、经济、民事、仲裁等案件,担任过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中刚正不阿,仗义执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许多新闻媒体作过报导。例如: 
    被告人王桂香故意杀人一案,参加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辩护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辩护,为被告人王桂香无罪辩护成功,王桂香关押三年获无罪释放。许多新闻媒体作了报导。2001年4月20日《今日早报》报导:“我冤枉,我没有毒死丈夫。关押1090天后,仙居一苦命女子被无罪释放”。同日,《中国名律师网》、《新浪网》《齐鲁新闻网》均作了报导,题为:三年冤屈一朝雪 浙江一被判无期女子被无罪释放。2001年4月23日《台州日报》报导:三年前她因涉嫌与人谋杀丈夫而被捕,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台州中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公正判决。于是,在关押了1090天后------“杀夫”女子被无罪释放。2001年4月16日《台州商报》报导:“律师仗义执言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村妇关押三年获无罪释放”。2001年12月26日《台州商报》报导:“仙居3.12投毒杀人案二审有果,省高院维持原判:村妇王桂香无罪”。2002年元旦《仙居报》报导:“法律为我讨回公道”、“我为王桂香作无罪辩护”。 
    应东峰律师继在台州中院和省高院为王桂香无罪辩护成功后,从2002年1月起,又为王桂香申请国家赔偿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尽职尽责。王桂香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国家赔偿案,为赔偿请求人王桂香代理,经过二年八个月的努力,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立案申理,王桂香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国家赔偿金人民币60963.70元。该国家赔偿案的意义超出了案件本身,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2004年11月19日,《仙居新闻》以“无罪村妇获国家赔偿”为题作了新闻报导。2004年11月25日,《台州日报》法治时代专栏以“仙居村妇 错关近三年 获赔六万元”为题作了报导并刊登了《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条。2004年11月26日,《浙江法制报》作了时政新闻报导,题为:本案中杀人的只是那个奸夫 仙居农妇被错关三年获赔六万。2004年11月28日《今日早报》作了报导,题为:“当代潘金莲”诉讼千日终摘恶名 仙居一农妇被错关三年获赔六万元。2004年11月30日 ,《温州日报》作了报导,题为:夫被毒蒙恶名 入狱三年才释放 蒙冤女获国家赔偿6万元 。2004年12月16日,仙居人民广播电台对本案作了报导。2004年12月28日,《南京晨报》作了报导,题为:冤屈“潘金莲”怒讨国家赔偿。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与新闻》杂志2005年第一期发表了长篇报导,题为:当代“潘金莲”蒙冤记,三个小标题分别为:弱女子含冤入狱 仗义律师替妇申冤 不屈农妇怒讨公道。并刊登了应东峰律师的照片。2005年3月6日,《文摘报》登载了《法制与新闻》杂志的这篇报导。《民主与法制》特约记者焦友龙编著的《笑看人生——纪实文学作品集》(2005年7月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出版)一书中的一篇法制报告文章《“潘金莲”之辱难平啊,不屈农妇叫板检法两家》祥细报导该案例,书中刊登了接受焦友龙记者采访的应东峰律师的照片。《大律师网》、《中国名律师网》、《神州律师网》、《法律168网》、《中国法网》、《中国企业维权网》、《新浪网》、《齐鲁新闻网》、《浙江在线》、《台州在线》、《仙居在线》等新闻媒体也作了报导。
    陈小梯贪污案,执行阶段(服刑)为陈小梯申诉成功,犯贪污罪改为犯侵占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改为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原告仙居县公路段不服被告白塔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为原告公路段代理,维护公路段合法权益。土地得到安置,损失得到赔偿。 
    上诉人仙居县中医院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洗涤机械厂为购销合同纠纷案,为上诉人中医院二审代理参加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医院由一审败诉转为二审胜诉,不承担偿付货款和运费的责任。 
    原告仙居县田市信用社与被告胡银凤、赵明才、赵铭富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为被告(担保人)赵明才、赵铭富代理,被告赵明才、赵铭富胜诉,不负担保责任。 
    原告王冬云、项美芳 、项建辉与被告张均法及陈兴水、吴玉桂、李和龙、徐林松、吴相居、范红星、郑好弟、潘伟萍、李海华、张桂龙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被告张均法代理,被告张均法胜诉,不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月29日,《仙居报》记者崔瑛以“屋主?泥水匠?木工?谁该为这起工伤事故负责”为题作了报道,并请应东峰律师在律师说法栏目谈谈城乡居民在建房施工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原告李鉴表与被告吴哑老、蒋达树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被告吴哑老、蒋达树代理,被告吴哑老、蒋达树胜诉。台州商报记者于鹏以“律师仗义执言 法院公正判决 哑女终于讨回了公道”为题作了报导,并编发编后语道: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也告诫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绝不能弄虚作假,打官司切莫做伪证,否则会弄巧成拙,“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原告王卫国、王勇锋与被告仙居县溪港乡仁庄小学为人身损害赔偿二案,为原告王卫国、王勇锋代理,原告胜诉。仙居电视台、台州电视台作了跟踪报导。 原告吴朝虎、吴培仙与被告吴利荣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原告代理、原告胜诉。台州电视台作了跟踪报导。 
    王均田、王焕善(王均田之父)与王福兰为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为王均田、王焕善向省高院申诉成功,省高院撤销仙居法院(82)民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1987)仙法民重字第69号民事判决和台州中院(1988)台法民上字第372号民事判决,讼争房屋产权判归王焕善方所有。省高院的再审判决生效三个月后,仙居县人民法院依照省高院的判决强制王福兰出屋,王均田一家又回到了被强制出屋离别五年之久的自已的房屋。这场官司从1982年打到1993年,历经十一年风雨,王均田和父亲王焕善终于讨回了公道,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原告吴桂香与被告王焕米为离婚一案,为被告王焕米代理,被告王焕米胜诉。都市快报、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台州电视台等媒体作了连续报导。 
    申诉人蒋相森与被诉人张豪荣(仙居县黄坦树砖瓦窑业主)为事故伤害赔偿劳动争议一案,为申诉人蒋相森仲裁和诉讼代理,蒋相森在仲裁和诉讼胜诉,由张豪荣赔偿给蒋相森鉴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前5个月的生活费42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6.40元、交通费300元、一次性赔偿金137024元、假肢安装费90100元、假肢维修费13515元、共计246377.40元。本案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诉人张豪荣全额承担。 
    应东峰律师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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