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26
发展改革委讯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章
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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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提高产业整体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调节为主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产业结构调整新机制。
第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紧密结合经济运行实际,适时把握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坚持将吸引外资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积极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合理的产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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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鼓励发展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支持建设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以及有机食品优势产业带。以良种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强农业产业链开发,大力发展农畜产品深加工。
第五条
有选择、有重点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信息产业、新材料和生物技术产业。积极培育具有中国特色和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在突出产业、资源和经济特色的基础上,有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基地的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
第六条 以增强产业整体素质为核心,加快产业技术装备升级。以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作为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突破口,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机械、汽车、钢铁、石化、有色、煤炭、轻工、纺织、建材等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以增强重大装备研发能力为重点,加快装备工业升级,围绕新型发电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环保装备、数控机床、测控设备,突出抓好重大装备的国产化工作。
第七条
坚持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学技术、降低消耗,防治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支持推广采用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第八条
以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扭转服务业发展长期滞后局面,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从体制、政策、投入等方面采取等有力的措施,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对就业容量大、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贸、餐饮、旅游等传统服务业,要实行充分竞争;对知识密集度高、在市场发挥中介作用的会计、律师、咨询等新兴服务业,要实现规范有序发展;对涉及国民经济安全的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业,要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有效监管;对提高国民素质、增强国家发展潜力的教育、文化、卫生等服务领域,要加大扶持力度和完善发展机制。加速发展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新兴劳动密集型服务业,振兴现代物流、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加快文化、体育和非义务类教育的产业化步伐。优先支持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提升服务业的素质和水平。加快以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升级,促进第一、第二产业调整,提高我国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九条
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围绕国家对西部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充分发挥现有工业基础的作用,着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经济和具有竞争力的产业或产品,积极引导东部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中西部地区流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在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基础上,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全面提升和优化第二产业,加快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的联合重组,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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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十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本规定的重要配套文件,是国家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投资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管理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公布;根据经济运行实际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需要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调整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报国务院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除鼓励类中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外,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列入鼓励类目录的原则是:
(一)国内有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能源、矿产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等优势;
(六)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列入限制类目录的原则是:
(一)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二)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
(三)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原则是:
(一)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二)环境污染严重;
(三)产品质量低劣;
(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部门应适时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第十六条
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对限制类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
对未经核准的限制类投资项目,政府不予投资,各银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背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适时调整《禁止进口目录》。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限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检等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金融机构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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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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