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国是62%,英国34%,法国29%。
《财富》杂志则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独立董事高达9人。如摩托罗拉公司董事会12席中,有9席为独立董事;美林集团董事会由16位董事组成,其中11位为独立人士,其中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主席及一些专营公司的总裁。在国际公司治理机构趋同的形式下,中国的监管者引入独立董事就是必然的选择。
但是安然事件的出现,使很多企业家对这种制度的可靠性产生了怀疑,就当前我们的独立董事制度而言,作为一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还是有其天生的缺陷的。
例如,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道德风险、独立董事的激励问题、独立董事的作用问题等等。我们的独立董事绝大多数属于“学院派”董事和“名人董事”,他们大多不具备相当的企业或商业阅历及市场敏感性,再加上受制于知识和时间的局限,他们顶多只能从程序的合理性上作一些评判。
《商业周刊》近期的文章说,就安然事件来看,虽然只是个极端,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却受到了日本企业的质疑,佳能公司主席Fujio Mitarai就认为日本的企业应该从新审视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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