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日前被北京市人民政府会议原则通过,将于近期颁布施行。
该《办法》共2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办法》指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无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以上不足0.67公顷,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以上不足2公顷,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以上不足3.33公顷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视其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办法》还规定,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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