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五部重要法律获得通过 影响社会生活诸多方面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会。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江泽民分别签署第

68、69、70、71、72号主席令公布这5部法律。
  安全生产法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将受法律追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既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以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如果擅自改作他用,情节严重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级政府应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的顺利开展。
  政府采购法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果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者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违反这一规定,将被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国务院将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各级政府将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产品。
  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课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这一基金的捐赠。
  对事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