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大门小”的计划保险体制将被“破门而入”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步伐和时间的加快,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已被国际保险界公认为全球最大的潜在市场。“洋保险”巨头老板们正“虎视眈眈”地盯着这块刚被开发的“处女地”。对此,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独资占绝对统治地位和优势的保险市场的国资主人们面对一个既是发展机遇与动力、又是无情压力与严峻挑战的现实。西方高要价与WTO协议严格的“游戏规则”,迫使中方让步,已为之必然。因为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必须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即六条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无论哪一项都对我国现行的保险管理制度与保险经营机制、保险市场营销等一系列重大的制度、政策和运行模式提出挑战,迫使国有制保险业从根本上进行变革。
1997年12月13日,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95%以上的70个WTO成员国,达成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同意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允许外国在本国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2)外国公司享受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3)取消跨国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
然而,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仍对外商市场准入作出了不少严格的“国策”限制。如:申请在华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必须有30年以上经营历史,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在华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在经营地域上只能在指定的上海市、广州市范围内,在业务上,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做外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公司只能做个人分散业务,而不能涉足团体业务。而且自1996年以来,要求外资在华的寿险公司,只能与中方组建合资公司,不允许独资介入等等。这一切限制的目的就是不让“洋保险”与中方保险公司“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搞国际化竞争。然而,尽管条件如此苛刻,但“洋保险”仍打着WTO的大旗,杀入中国保险大市场。先在南从深圳北至大连的沿海地区设滩布阵,后在中国腹地武汉、成都、重庆等城市鸣锣开张。据统计:截至1998年底,已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3家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202个代表处。自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保险公司首家获准在华营业以来,已有12家“洋保险”抢先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开业经营。1999年4月5日,就在朱铸基总理启程赴美国、加拿大访问的前一天,中国宣布批准4家外资保险公司准入中国市场。特别是2000年10月23日,中国保监委主席马永伟公开承诺: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将发给欧盟保险公司7张保险经营许可证,从而进一步扫除中国加入WTO的一个主要障碍。它已表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已逐步打破“国界”、“主权”、“制度”、“政治”乃至“意识形态”等“硬约束”机制的“壁垒”。因此,笔者可以结论性地断言:我国保险业这块“国大门小”的计划体制,将在加入WTO后受到经济全球化中大市场、大竞争潮流的冲击,中国必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变革适从”。
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构筑中国特色的保障制度
(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从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上看: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和“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曾经历了“三起三落”的曲折历程,从“成立——停办——恢复——发展”的艰难阶段中求生。自1980年恢复成立的20余年中,中国保险这个“多灾多难”的民族产业,每年均以30%一
50%的增长速度迅猛发展,位居世界发展速度之冠,成就斐然。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中资保险公司已达14家,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10家,保险从业人员达15万人,保险代理人80余万人。保险业务收入从零的起点至1997年突破千亿元人民币大关,达到1040亿元;1998年增达1240亿元,增长19.23%;1999年达1393亿元,增长12.54%。此外,我国保险公司在海外已建立了80多个营业性机构和分支公司。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挑战、压力与机遇、发展并存。加入WTO正是我国保险业借鉴、吸收、消化国际保险业的先进管理体制和技术的良机,以利于我国创新营销业务险种,推行优质保障服务,参与国际接轨和国际竞争,壮大我国保险补偿实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保险保障制度,是大有裤益之好事。关键在于信心、决心和实施战略的对策上,在于深化改革现行不适应加入WTO的一切制度、政策、模式和运行机制上。
(二)加入WTO中国民族保险业应实施的战略性调整及其有效对策
1.保险体制及其法规的改革
近几年来,我国的保险管理体制已基本完成了“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改制模式。这是借鉴国外某些国家过去采用的保险管理体制的做法。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大格局、大集团、大市场的现代化要求,国际保险业又重新组建完成了由“分业经营管理向混合经营管理”的“航母舰”联合兼并制,以抗击经济、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夺取国际竞争市场的经营份额。因此,这对“大中国、小保险”的民族保险业构成了弱势比较。从特定意义上说,商业性保险说到底还是一项法律制度的“契约关系”,只能体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和原则。那么,市场营销机制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及竞争与效益原则,必然为保险业所选择和投入。对此,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制度、政策与加入WTO后同国际保险市场接轨仍有较大的不适应性,应加紧作出重大修改。例如:应重新修改、完善《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加紧出台《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合同条例》、《再保险条例》、《外资与合资保险业管理办法》、《保险融资法》、《公估人管理规定》以及抓紧制定与西部大开发有关“倾斜政策”的地方性保险法规。如:《农业保险》、《生态环境保险》、《西部区域开发保险》、《外资、合资保险税收管理条例》等新的地方性法规和新险种的开发,切实调整保险战略和产业结构,尽早及时占领和巩固民族保险业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在加入WTO后既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又有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地方特色和广阔市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和创新。
此外,我国现有的14家中资保险机构中,独占鳌头的三大国有独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寿险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国有成分太高,体制过于垄断僵化,官商作风甚浓,且与其他股份制、区域性商业中资保险公司之间还存在着“大打出手”的无序激烈竞争。如何从“窝里斗”中解脱出来,着重研究和应对WTO成员国的金融、证券、保险“三体一位”的“超市百货”的战略性重组体制,抗击其对我国“三驾马车”(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经营管理”的分离体制形成的最强烈的冲击,这乃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必须更多考虑和反思的重大课题,这也是中国保险业实施联合战略跟外来的“洋保险”夺标争冠的关键时刻了。这里,笔者特别重点强调和提出:应着重投入研究我国商业性保险如何与社会法定保险相结合?如何把商业性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从“补充论”过渡到“共建论”又提升到“主渠道论”,这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命题,是具有战略性重组和调整的产业革命和体制改革,也是我国民族保险业加入WTO后在与“洋保险”竞争中充满生机活力的最显著特色所在。
2.实施保险市场营销大战略
市场营销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求生存与发展的“兵家必争之地”。1994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上海市场,率先在中国实行了寿险业务的代理人制度,带来了寿险营销的重大变革,友邦公司代理人“走街串巷”推销人寿保险业务,给中资保险公司一个措手不及的“下马威”,使友邦公司在寿险市场占有率一时高达38%以上,“国保”公司市场份额急剧下降。而今,“洋保险”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先进技术和水平,对投保人的多样化选择和欲望满足层次提供优质服务,不断在开拓新险种、产品新设计、营销新方式、风险证券化新防范举措等方面实施高起点、高水准、高科技含量的全方位营销大战略。如外资保险公司不仅有直销、代理人营销方式,而且还从银行卖保险、互联网上卖保险、全方位咨询服务、保险律师制度等等,真可谓达到“无险不保、无险不赔”之境地。对此,中资保险公司也作了借鉴学习的反应。如在全国实行代理人统考制度,批准新设省市保监会和保险经纪人公司,广东的一些中资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启网络服务站,为网民提供公司简介、投保咨询、险种选择以及防灾理赔一系列服务。因而,外资保险公司在广州保险市场所占份额较少,如美国友邦公司自1995年进入广州保险市场后至1997年仅占2%的市场占有率声广东保险市场至今仍是持续16年占据全国保险市场之首的大市场(1999年广东保费收入达140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的10%)。此外,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与财智网紧密合作,在北京成功推出‘呛u业之约”投资联结个人终身寿险“新热门产品”,引起保险界和网络界极大关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朗络电子商务合作,开通了保险销售专业网站,网险在线销售23个产险险种和5个寿险险种,目前,该网站已有1500多人次网民发出投保意向。据专家测算,网上保险服务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约
58%~71%的费用,因而迅猛发展,被行业营销称之为“无限风光在‘险’峰”的新亮点。中国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在北京推出“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在上海推出了“分红保险”业务,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开创了世界保险业的主流产品和营销市场。这充分说明:中国保险业仍可在与“洋保险”竞争的弱势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关键在于营销战略的实施对策上和民族、地域的特色上下功夫。
3.关于扶持我国民族保险业的政策问题
我们应该理智地承认:加入WTO,中国的民族保险业与“洋保险”确实存在机构体制、管理技术、市场营销等实质性的差距与不足。特别是对于刚恢复成立20年的新兴民族保险业,怎能苛求其与“百年老店”、“深资巨富”、“高科技含量”的“洋保险”马上接轨与抗衡,这不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要求。所以,从国家宏观政策与调控上,在不违背WTO的规则前提下,应采取“平稳过渡”、“逐步接轨”、“政策扶持”的战略方针和实施步骤,这是任何主权国家必须慎重择之的国家经济利益与安全的大问题。特别是东南亚金融危机所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危害和教训,我们更应进行深刻的反思。故笔者认为应采取适宜措施对中国的民族保险业进行扶持。
(1)保险税制与利率改革势在必行。国家应尽快统一国内外保险企业的税制问题。多年来在税制政策上,“洋保险”享受“三减两免”的减税让利“优惠国待遇”,所得税率为15%,而中资民族保险业在1995年以前,所得税率高达55%,现虽为33%,仍高于外资保险公司2倍之多,使脆弱的民族保险业“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加大了与“洋保险”木在同一起跑线上的距离,有显“国民不平等待遇”。更为严重的是:国家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和缺乏保险正确意识的社会舆论,至今仍把保险基金的补偿或给付性、负债和返还性的功能属性,错误地认识和理解为“无偿分配”的“一块肥肉”,甚至界定为“油水行业”。因而长期以来,除课以保险业高税制重负外,由于市场“通膨”和“通缩”的影响,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多变性,银行近几年来7次狂降利率的制约,使我国保险业经营风险剧增,亏损严重。被迫缩减条款责任范围、赔偿给付金额,直接损害了保户合法的财产和人身经济利益。国际上,寿险广泛采用“复利计息”,人寿保险的给付不列入遗产,不增收遗产税和个人所得收入税,这完全符合商业性保险的“契约原则”和市场机制的“价值规律”。因而,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占GDP比重一般为7%~10%,我国仅为1%左右,特别是寿险的人均保费相差数百倍之多(据世界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权威杂志统计:1995年日本寿险人均保费高达4075.85美元,我国人均为5.85美元,差距惊人,就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也十分落后。我国寿险占GDP的比重只为0.37%,台湾省为3.74%、香港特区为2.14%,而新加坡为2.9%、印度为1.41%、泰国为1.16%)。由此可见,中国民族保险业的扶持与发展,关键在于制度改革与创新。
(2)保险资金的运用与效益。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民族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性质、范围和方式,实质上作了“计划体制的限制”,即中资保险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金融债务,近年来虽有部分资金投入股市的“松绑”政策,但仍未从市场经营和“入世”角度上去盘活,增值和壮大保险基金,提高补偿能力并参与国际接轨和竞争,使保险基金处于被动保值实为贬值的“死水”局面。国际保险的资金运用渠道广、范围宽、灵活性强、回报率高,不但可投资股票、房地产、发放贷款,还进行跨国投资、高新技术开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等。不少国外保险公司遭受巨灾巨额赔偿或给付造成的亏损,就靠保险资金运用的“外围”投资获取盈利弥补,这早已成为国际保险业之惯例和成功经验之总结。例如:据英国1982年340家保险公司统计,该年业务量增加14.5%,而亏损额达12.5亿英镑,但其投资总额为1021亿英镑,收益为76亿英镑,除弥补亏损外,尚盈利63.5亿英镑。而美、日、法等国的保险投资占总资产的90%左右,投资收益率很高,但承保盈利很少,甚至亏损,也是靠保险基金的积累投资收益来平衡解决。当前,我国通货紧缩、内需不足,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社会闲散资金、个人消费积累。这正是大力发展保险业务,扩大寿险营销,积累和壮大保险基金,特别是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为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创造了最佳的“黄金”时间和良好的机遇条件。我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对此也提出呼吁:实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投资连接保险)是值得借鉴的成功的国际经验。只要本着邓小平同志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三个有利于和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理论为指导,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资金运用,一定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充分获取增值效益。
(3)留住人才,留住根。外资保险进入我国市场的“首战告捷”就是“人才争夺”。驻华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不少首席代表、总经理、高级顾问和助理,都是中国金融保险界的优秀人才和栋梁,所谓“高薪聘请”实质上只不过是一种“人才掠夺”的低成本回报,人才竞争的结果,是潜力巨大、长期增值且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效益回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根本、是关键、是动力、是价值、是一切的一切。所以,加入WTO是对我国整个民族素质、综合国力、决策能力的高水准较量,我们不能再重蹈过去多年人才流失之覆辙,牢记过去人才培养“中为西用”的沉重代价和教训(据国家教育部初步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国留学生累计突破27万人,学成后愿意回国者只有9万人)。要留住人、留住心、留住根,要营造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保险人才的科研氛围和用人机制。
结束语: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提琴,这正是恩格斯赋予我们加入WTO的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世界经济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