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的中国:

近中期应着力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

 

    实施进取性的应对战略,立足点是调整和改革,其中的核心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从这一总的思路出发,近中期应着力解决如下一些重要问题。
    1.与WTO规则要求相适应,加快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
    ——以落实WTO非歧视原则为契机,取消对国内非国有企业的行业准入限制,营造国内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了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有特定要求的行业需要有严格的进入限制外,其他行业原则上都应放开,取消种种基于所有制类型的准入限制。即使在某些需要保留一定进入条件的领域,这些进入条件也应当统一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进入者,不应对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以落实WTO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为突破口,消除各种类型的地区性市场分割,遏止地方保护。为此需要进一步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增强中央政府在维护国内统一市场方面的总体协调能力。应当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监督,及时发现和撤消地方政府制定的与国家法律、法规及WTO规则相违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而刻意实施地方保护、分割市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地方领导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应当尽快制定《反垄断法》,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法制手段遏止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国内市场的统一。同时,应当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各地经济的协调发展。
    ——加快对电信、电力、石油化工、铁路、民航等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性质的行业进行改革和重组,打破行政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应当在对原有的国有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经济主体,鼓励非国有经济进入基础领域,国有资本适度退出,通过加快实现投资主体的转换,切实引入竞争机制。与此同时,应当针对这些行业自然垄断的特性,在价格、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等方面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规制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系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当加快修订相关法律,完善市场秩序的规制体系,加大力度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制假售假、偷税逃税、走私、诈骗、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应当大力发展自律性市场中介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发挥其自我服务和监督功能,使其成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自我协调组织。还应当加强信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积累社会资本,重塑诚信文化,加快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2.加快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着力解决退出机制问题,为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通过有进有退加快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重点解决退出机制问题。加入WTO以后,从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参与国际竞争的角度考虑,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国有经济资源要继续向关系国家安全、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服务等领域集中,同时要加快从缺少竞争力的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是当前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的突出问题。要下大气力,在人员安置、社会保障、资产重组等方面,建立起一套相互配合、行之有效的退出机制。
    ——解除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使其轻装上阵,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入WTO后,政府长期对国有企业实行的诸多扶持措施将被取消。另一方面,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政府通过有效措施,帮助国有企业解除负债率高、富余职工多、企业办社会等历史包袱,是完全应该的,也是责无旁贷的。解除这些包袱后,国有企业才能与其他类型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加快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改革。除了为数不多的确实需要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都应向股权多元化的方向转变。在已经初步实现股权多元化的企业中,也要重视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出资人缺位、国有不可交易等问题。在加入WTO后外资和非国有资本进入增加的情况下,应鼓励外资和非国有资本以购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以此作为国有资本减持的方式之一。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激励与约束相平衡的、行为可预期的、能够吸引优秀职业经理人并使之稳定发挥作用的企业治理结构。
    3.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推进政府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落实依法行政
    ——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对经济事务介入过深、干预过多的状态。政府的经济职能应当定位于保持宏观调控、实施市场规制、完善市场服务、改进收入分配、提供社会保障、加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分解和规范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政府基本退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继续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健全审批程序,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现代规制体系。政府的经济工作重点应当放到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和鼓励技术创新,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等方面。
    ——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继续进行政府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应重点加强宏观调控部门,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管部门。结合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建立相对独立的专业的监管机构。在执法监督上,实行决策与执法分开,推广综合执法。为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宣传解释世贸组织规则,并根据中国加入WTO协议的要求审议本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任免、培训、晋升、奖惩、退休制度,建立高效、廉洁、稳定的公务员队伍。
    ——以落实WTO透明度原则和相关程序要求为契机,加快行政程序制度建设,统一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落实依法行政。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国家行政程序法,通过建立行政听证、行政公开等一系列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程序监督,提高政府行政过程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减少行政腐败,提高行政效率。
    ——鼓励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我服务、协调和管理作用。尽快通过专门的《经济协会法》,解决协会组织的法律合法性问题,制定扶持协会发展的税收政策,放松协会组织的审批程序,割断行业主管部门与各级行业协会的行政隶属关系,停止指定协会领导人的做法,督促落实授权给行业协会的职能,从而使协会组织一方面能够协助和推动政府研究产业竞争、发展与合理保护的对策,加强贸易政策的管理;另一方面能够协调和帮助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规范自身的贸易行为,积极应对各国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利用WTO的有关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分类推进产业调整,以多种方式有效提升中国产业的竞争力
    ——面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中国农业的发展战略上应当实行重大转变,即从自给自足型农业向市场竞争型农业转变,从增产型农业向质量效益型农业转变,从依靠传统技术转向传统技术与现代技术相结合转变,从劳动密集向劳动密集与资本和知识密集相结合转变,从依靠资源消耗型的增长方式向重视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增长方式转变。在此基础上,要抓紧改革目前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与内外贸脱节,职能重叠、环节过多的农业管理体制,在明确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加强中央的统筹协调和宏观调控的职能;借助WTO规则中“绿箱政策”、 “微量允许”等条款,增加对农业的政策支持;建立农业安全保障体系,采取措施弱化市场开放所带来的冲击;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大粮商、大畜牧商等农产品大企业的发展;建立符合WTO规则的农产品出口促进支持体系。
    ——中国制造业的发展必须要有全球眼光,在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和有利于国内产业升级的结合点上,培育出一批中长期内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强竞争力的产业。对加入WTO后所受影响不同的行业,应采取不同的调整和发展战略。对于那些近期和中长期都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应鼓励其中的企业在研发、品牌、组织结构等方面拓展新优势,形成长时期可持续的核心竞争力。在这些行业中,最有希望成长起一批具备很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包括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跨国公司。这些大企业将是中国未来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对那些近期受一定冲击,但中长期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行业,应当加快开放市场,鼓励竞争,发掘需求潜力,促进由弊到利的转化。对那些在可预见的将来缺少发展潜力的行业,可采取收缩战略,对此政府应实施必要的产业援助政策。
    ——服务业在中国具有较农业和制造业更大的发展潜力。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对服务业首先要强调的是发展。在WTO文件提出的140多种产品中,中国只能提供40种。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传统服务业(传统的物流及餐饮旅馆业)比重较大,现代服务业(金融、保险、电信及商业服务等)比重较小。中国应借助于外资进入带来的示范效应,扩大服务业门类,增加服务业产品,提升现代服务业的比重。其次,要加快服务业组织结构的调整。要在一些兼有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的行业(如金融、电信),尽可能地引入竞争,促进行业内的竞争;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一些行业(如商业、饮食业、旅游业等)内的兼并重组,提高其行业集中度。再次,政府应对服务业的发展在技术创新、培训教育等方面提供支持;根据世贸组织的相关保障条款,可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进行必要限制,以对中国国内的幼稚服务业提供适当保护。

    5.加快立法和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通过国内立法,积极稳妥地解决WTO协议和规则的国内适用问题。首先要按照加入WTO所做的承诺,继续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原则。其次要加快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标准立法,将WTO协议和规则允许的保护手段法律化、制度化,运用WTO规则所赋予的权利,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内产业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同时,应当尽快改革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立法过程的机制,加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还应当加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透明度,明确规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布权和通知权的主体、方式和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公开性。
    ——加快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增强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改革的重点是落实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建立统一、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保障专职复议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使其在工资待遇和职务升迁等方面不完全受行政首长的控制;增加复议程序的透明度,落实复议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质证和辩论制度、公开制度和告之诉讼权利制度等。应当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将内部行政行为和绝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应当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的制度,并通过司法审查确保对行政复议的监督。
    ——适应WTO规则中司法审查原则的需要,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应当迅速修改国内相关立法,取消不适当的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使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其做出最终裁决。应当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使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接受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通过改革,确保公正、客观和高效的司法审查程序,完善司法审查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增加司法审查裁判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审查的效率。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在改革中尤其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司法权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弊端。首先应当加强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减少法院在人事和财政经费上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减少地方党委和人大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追究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者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独立,落实法院之间的层级监督,改革法官的等级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法官不可更换制度和长期任职制,保障法官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任法官,提高司法人员的质量。进一步改进法院审判程序,加强公开审判的力度,消除司法腐败。
    6.加快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入世后的产业调整冲击,保护弱势群体,保持社会稳定
    ——结合就业导向的增长策略,清除体制障碍,强化就业服务,推进劳动力结构性转移。应加快户籍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逐步给进城农民在就业和生活等方面以平等待遇;加快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其尽快覆盖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消除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人员流动障碍;规范非国有部门在劳动时间、安全保护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行为,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除国有部门劳动力向非国有部门转移的后顾之忧。政府应当强化就业信息发布、政策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考虑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以现有的社团组织和有关事业单位为基础,通过政府政策扶持,培育非营利的公益性职业介绍及培训体系。
    ——建立有效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防范短期内大规模贫困问题的出现。应当加强对贫困群体的直接救助与扶持力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在城镇,应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对部分困难地区实施更有力的转移支付。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对贫困人群的基本医疗及教育救助。在农村,应当继续强化扶贫工作,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推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使农村扶贫制度化、规范化。
    ——规范劳资关系,加强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的法律保护。尽快出台适用于各类企业的统一的《劳动合同法》,调整、修正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新形势要求的法规和政策,使政府对就业和劳资关系的管理全面纳入法制的轨道。应在各类所有制企业中广泛建立工会组织,加强工会的能力建设,增强工会在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资关系协调中的作用。在加强对劳动者的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教育的同时,广泛建立非营利性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无偿地或低成本地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有效协调各阶层利益的机制,增强政府的社会冲突管理职能,促进政府与不同利益群体的沟通和交流,为不同利益群体创造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全面改革和发展自治性社会中间组织,建立起有效的与社会多元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多渠道、多层次社会利益协调和矛盾缓冲机制,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发展。政府应当为社会服务组织的发育创造宽松的环境,通过发展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伙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缓解弱势人群面临的生活压力。
    7.继续扩大内需,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为加入WTO后的调整和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重视宏观经济稳定对加入WTO后的调整和改革顺利推进的作用。去年以来,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国内扩大内需也面临不少制约因素。能否有一个稳定的、增长速度较快的宏观经济环境,对加入WTO后的调整和改革非常重要。如果增长速度掉下来,调整和改革中难以避免的就业、收入分配、产业重组等矛盾将会加剧,使局面复杂化,从而错失加入WTO后本来可以利用的宝贵机遇。
    ——继续实行和改进有助于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同时,要关注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考虑将部分资金的使用与加入WTO后的调整和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应研究采取适当的减税和收入再分配政策,进一步提高宏观政策的扩张效应。
    ——更重要的是应将重点转到完善扩大内需的微观基础上来。为此应采取一系列得力措施,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调整汽车消费和产业进入政策,着力培育住房、汽车以及旅游、信息、教育等新的消费增长点,以消费结构升级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制定和实施正确的城市化战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民进城问题上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拓宽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和城市的渠道;在落实WTO原则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调整金融政策,为各类企业平等地提供有效金融服务。
    8.加强制度建设,在开放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建立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指标体系,监测国家经济安全形势,及时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应防范措施。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法规,如现代网络系统安全法等防御性安全法规和国家经济紧急动员法等应急性法规,完善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应当在严格按照WTO协议和规则开放市场的同时,结合反垄断措施,建立对国内市场集中度的监控机制,通过确保充分竞争,防范外国企业或外国商品在一些关键性产品市场形成潜在的操纵能力。同时,为了防止出现关键性经济资源过分对外依赖的局面,应当根据我国的资源占有和需求情况,建立一定规模的国家经济资源战略储备和保障体系。
    ——加快国内相关制度建设,防范国际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可能产生的冲击;同时加强国际合作,通过维护国际经济安全实现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加入WTO以后,随着我国经济更大程度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国内经济对国际经济的依赖性将会增大,国际经济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也将会大大增强,国家经济安全也因此会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经济安全。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一方面应当加快国内制度建设,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宏观调控,建立灵活有效的汇率和利率政策和机制等措施,提高整体经济对国际经济危机的制度反应能力,减弱或消除国际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应当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国际事务,在充分遵守国际准则和各种多边、双边协定的基础上,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设,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和政策协调,通过减少国际经济体系的风险和波动,维护国内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局面。(《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2》报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