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商业领域政府管制方式的变革

 

       [摘要] 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商业领域将逐步全面开放。中国是世界上少数经济快速增长的地区之一,具有全世界潜力最大的市场,必将成为发达国家大商业集团争夺的目标。可以预想,商业领域将会出现新一轮的投资热潮,加以合理的管制,无论是对国内商业还是国外商业都有益处。随着国内商业企业经营水平的快速提高,外资商业也会尽量避免正面冲突。因此,加强商业管制,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也符合外资企业的根本利益。强调加强商业领域的管制,是指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裁判的职能,通过严格执行比赛规则,为双方队员塑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一、高度竞争的性质要求商业领域加强政府管制
  商业领域的竞争度很高,不人为提高进入壁垒,必将导致过度竞争,社会交易成本上升,产业经济学认为,决定一个产业进入的壁垒通常有四个,即规模经济壁垒、技术壁垒、资金壁垒及政策法规壁垒。规模经济壁垒指新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享有与在位企业同等的成本竞争优势,达不到这个规模就难以参与竞争。与生产性企业不同,大型商业企业的成本优势并不十分明显,而且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大中小企业都能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技术壁垒指由企业应具备的技术因素较高造成的进入壁垒。与工业企业相比,商业企业更强调服务质量,虽然技术水平有高有低,但借此形成核心竞争能力的企业并不多。资金壁垒指新企业的建立要求的最低资本量非常大,能够阻止众多投资者的进入。受消费者购买力的严格限制,商业企业的单体规模一般都不大,因而兴建商业企业所需的资金也就较少。可见,商业领域中规模壁垒、技术壁垒和资金壁垒都很难在商业领域发挥作用。政策法规壁垒指新建企业受到行政管理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严格限制,如新企业进入一个产业时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批等。由于商业领域的规模经济、资金、技术都构不成真正的壁垒,只有依靠政策法规壁垒才可能成为限制过度竞争的有效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商业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表明,越是发展市场经济,政府部门越应该加强对商业领域的管制。1978年以后,以调整所有制结构,转变政府职能,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为主线,开始了流通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以放松政府对商业的管制为特点,在搞活企业、增加数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商业领域获得前所未有的繁荣,但同时出现了失控现象。以网点建设为例,虽然1981年国务院颁布了第103号文件,从8个方面规定了商业网点发展建设的原则。1991年原商业部也发布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商业网点建设的原则、主管机关、规划编制、建设资金和方式、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网点规划是各地政府的职能,由于多数地方政府并没有认识到严格管制的重要性,网点建设多次失控。许多企业受短期高额利润的诱惑盲目跟风,纷纷介入商业领域,造成总量规模的过剩。先是市场建设热,许多地方都先后建起各种各样的市场,造成许多市场“有场无市”。前几年百货商店热,不少城市都出现了大商场过剩的局面,致使许多商场开业不久便陷入困境,甚至倒闭。现在大型超级市场建设又开始升温,几千或上万平方米的大型综合超市大量兴建,竞争十分激烈,已经出现了过剩苗头。这些都表明在商业领域确实存在着个体行为理性与群体行为非理性的矛盾,需要政府部门从整体角度加以控制。
  二、商业领域加强管制符合世贸组织的原则要求
  1.政府管制不违背世贸组织的原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等于放弃政府的宏观调控或管理。尽管世贸组织成员对经济的调控方法、程度、效果不尽一致,但没有哪个国家放松国家调控而实行完全的“自由经济”。实际上,世界贸易组织仅按本身的规则对其成员提出义务要求,并不强制性要求成员只能干什么或不能干什么。《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未就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为了维护本国的服务贸易秩序,每个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政策目标,制定各种管理其境内服务贸易的法律和规章。当然,为了使这些法律和规章不至于妨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针对成员方的国内规章规定了一般纪律。只要成员国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符合总协定的一般纪律要求,构不成贸易壁垒和障碍,就能为其他成员国认可。可见《服务贸易总协定》实际上赋予成员方行使制定各种新法规以符合其国内政策目标的权利。事实上,这种法规和规章业已成为各成员国规范和管理境内服务贸易活动最为通行的有效手段。
  中国政府入世时承诺,三年内取消合营公司的数量、地域、股权和企业设立方式方面的限制,五年内除少数重要商品和仓储超市业态的30家店铺以上的连锁企业仍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其他一切限制。这些承诺实际上解决了“市场准入”问题,也就是说,在参与国内市场竞争方面,外资企业具备了同国内企业同等的权利,摆脱了入世前的那种受到种种限制的“次国民待遇”。但是,外资商业也不应享有不受中国政策法规限制的“超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因此,只要我们做到一视同仁,在商业领域进行合理的管制,是符合世贸组织原则要求的。
  2.加强政府管制是世贸组织成员的普遍做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正是由于商业竞争度高,总量和结构容易失衡,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商业的管制。日本是自由企业体制国家,原则上政府无权对企业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有必要进行干预时,就以法律的形式将其“正当化”,先促成有关法律的制订,然后依据法律管制企业。法国是“计划经济”成分较高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商业的管制更加严格。如为加强政府对超市的规范管理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法律。1969年在各省市还建立了规范商业管理的机构,规定不能随便建立超市,1981年和1993年曾两度冻结超市的审批。1993年后,规定建设超过400平方米的都要上报,由省经济部、城市发展部、工商会等部门批准,要兴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则要经由7人组成的全国专家委员会投票决定。为防止过度竞争,还规定一定辐射区域内不能同时开设两个巨型超市,一个企业集团不能在同一区域内开设三家以上的商店。美国虽然非常崇尚自由竞争,但在商业领域也有严格规定。城市规划经市议会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在商业设施规划中将网点配置明确分为城市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和邻里等层次,分别予以调控,以保证合理建设、规模适度和有效竞争。正是由于这些严格的管制,这些国家的商业才没有出现过度竞争局面。发达国家的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