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3.1 鉴定分类
第3.1.1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可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5)为制订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2)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
1)建筑物日常维护的检查;
2)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鉴定;
3)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第3.2.1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框图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

图3.2.1:鉴定程序
第3.2.2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第3.2.3条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图纸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填写初步调查表(格式如本标准附录A所示)。
5)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第3.2.4条 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结构基本情况勘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
3)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及其细部尺寸,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含荷载史);
3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斜坡);
3)地基变形,或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评估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包括开裂、腐蚀和其它损坏的检查);
6)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其它材料。
5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及其连接工作情况;
2)结构支承工作情况;
3)建筑物的裂缝分布;。
4)结构整体性;
5)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6)结构动力特性。
6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7易受结构位移影响的管道系统检查。
第3.2.5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以及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应按表3.2.5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第一层开始,分层进行:
层次
|
一
|
二
|
三
|
层名
|
构件
|
子单元
|
鉴定单元
|
安
全
性
鉴
定
|
等级
|
au、bu、cu、du
|
Au、Bu、Cu、Du
|
Asu、Bsu、Csu、Dsu
|
地基
基础
|
—
|
按地基变形或承
载力、地基稳定性
(斜坡)等检查项目
评定地基等级
|
地基
基础
评级
|
鉴定单元安全性
评级
|
按同类材料构件
各检查项目评定单
个基础等级
|
每种基础评级
|
上部
承重
结构
|
按承载能力、构
造、不适于继续承载
的位移或残损等检
查项目评定单个构
件等级
|
每种构件评级
|
上部
承重
结构
评级
|
结构侧向位移评
级
|
—
|
按结构布置、支
撑、圈梁、结构间连
系等检查项目评定
结构整体性等级
|
围护系统
承重部分
|
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
统承重部分各层次安全性等级
|
正
常
使
用
性
鉴
定
|
au、bu、cu、du
|
Au、Bu、Cu、Du
|
Asu、Bsu、Csu、Dsu
|
|
地基
基础
|
—
|
按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
系统工作状态评估地基基
础等级
|
|
上部承
重结构
|
按位移、裂缝、风
化、锈蚀等检查项目
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
每种构件评级
|
上部承
重结构
评级
|
鉴定单元正常使
用性评级
|
结构侧向位移评
级
|
围护系
统功能
|
—
|
按屋面防水、吊
顶、墙、门窗、地下防
水及其他防护设施
等检查项目评定围
护系统功能等级
|
围护系
统评级
|
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使用性等级
|
可
靠
性
鉴
定
|
等级
|
a、b、c、d
|
A、B、C、D
|
Ⅰ、Ⅱ、Ⅲ、Ⅳ
|
地基基础
|
以同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并列
表达,或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可靠性等级
|
鉴定单元可靠性
评级
|
上部承重
结构
|
围护系统
|
注:
表中地基基础包括桩基和桩
|
|
1)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
2)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种构件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
3)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2各层次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每一层次的可靠性等级分为四级。
3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或正常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
第3.2.6条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资料不足,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第3.2.7条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每一层次的适修性等级分为四级。
第3.2.8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要求。
3 .3 鉴定评级标准
第3.3.1条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
层次
|
鉴定对象
|
等级
|
分级标准
|
处理要求
|
一
|
单个构件或其
检查项目
|
au
|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
不必采取措施
|
bu
|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
可不采取措施
|
cu
|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
应采取措施
|
du
|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
必须及时或立即
采取措施
|
二
|
子单元的检查
项目
|
Au
|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
不必采取措施
|
Bu
|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
可不采取措施
|
Cu
|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
应采取措施
|
Du
|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
必须及时或立即
采取措施
|
子单元中的每
种构件
|
Au
|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不影响整体承载
|
不必采取措施
|
Bu
|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
可能有极个别构
件应采取措施
|
Cu
|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
应采取措施,且
可能有个别构件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
|
Du
|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
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
|
子单元
|
Au
|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不影响整体承载
|
可能有个别一般
构件应采取措施
|
Bu
|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
可能有极少数构
件应采取措施
|
Cu
|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
应采取措施,且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
Du
|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
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
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
|
三
|
鉴定单元
|
Asu
|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
不影响整体承载
|
可能有极少数一
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
Bsu
|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
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
可能有极少数构
件应采取措施
|
Csu
|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
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
应采取措施,且
可能有少数构件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
Dsu
|
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
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
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
|
注:
1.本标准对au级、Au级及Asu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它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4章、第6章及第8章给出;
2.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安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正常使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
第3.3.2条 民用建筑正常使用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
层次
|
鉴定对象
|
等级
|
分级标准
|
处理要求
|
一
|
单个构件或其检查项目
|
as
|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
不必采取措施
|
bs
|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使用功能
|
可不采取措施
|
cs
|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使用功能
|
应采取措施
|
二
|
子单元的检查项目
|
As
|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
不必采取措施
|
Bs
|
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使用功能
|
可不采取措施
|
Cs
|
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使用功能
|
应采取措施
|
子单元中的每种构件
|
As
|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
可不采取措施
|
Bs
|
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
Cs
|
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
应采取措施
|
子单元
|
As
|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
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
Bs
|
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
Cs
|
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
应采取措施
|
三
|
鉴定单元
|
Ass
|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
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
Bss
|
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
Css
|
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
应采取措施
|
注:
1.本标准对as级、As级及Ass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它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5章、第7章及第8章给出;
2.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正常使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安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第3.3.3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层次
|
鉴定对象
|
等级
|
分级标准
|
处理要求
|
一
|
单个构件
|
a
|
可靠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
要求,具有正常的承载功能和使
用功能
|
不必采取措施
|
b
|
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级
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功能
和使用功能
|
可不采取措施
|
c
|
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级
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使
用功能
|
应采取措施
|
d
|
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
|
必须及时或立即
采取措施
|
二
|
子单元中的每
种构件
|
A
|
可靠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
要求,不影响整体的承载功能和
使用功能
|
可不采取措施
|
B
|
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级
的要求,但尚不显著影响整体的
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
可能有个别或极
少数构件应采取措
施
|
C
|
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级
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
和使用功能
|
应采取措施,且
可能有个别构件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
|
D
|
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
|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
子单元
|
A
|
可靠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
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
用功能
|
可能有极少数一
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
B
|
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级
的要求,但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
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
可能有极少数构
件应采取措施
|
C
|
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级
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
和使用功能
|
应采取措施,且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
D
|
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
|
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
|
三
|
鉴定单元
|
Ⅰ
|
可靠性符合本标准对Ⅰ级的
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
用功能
|
可能有少数一般
构件应在使用性或
安全性方面采取措
施
|
Ⅱ
|
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Ⅰ级
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功能和使用功能
|
可能有极少数构
件应在安全性或使
用性方面采取措施
|
Ⅲ
|
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Ⅰ级
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
和使用功能
|
应采取措施,且
可能有少数构件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
|
Ⅳ
|
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Ⅰ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
|
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
|
注:
本标准对a、A级及Ⅰ级的具体分级界限以及对其它各级超出该界限的允许程度,由本标准第9章作出规定。
|
|
第3.3.4条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分别按表3.3.4-1及表3.3.4-2的规定采用。
等级
|
分级标准
|
A′r
|
构件易加固或易更换,所涉及的相关构造问题易处理,适修性好,修后可恢复原功能
|
B′r
|
构件稍难加固或稍难更换,所涉及的相关构造问题尚可处理。适修性尚好,修后尚能恢复或接近恢复原功能
|
C′r
|
构件难加固,亦难更换,或所涉及的相关构造问题较难处理。适修性
差,修后对原功能有一定影响
|
D′r
|
构件很难加固,或很难更换,或所涉及的相关构造问题很难处理。适修性极差,只能从安全性出发采取必要的措施,可能损害建筑物的局部使用功能
|
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级的分级标准
|
表3.3.4-2
|
等级
|
分级标准
|
A'r?Ar
|
易修,或易改造,修后能恢复原功能,或改造后的功能可达到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所需总费用远低于新建的造价,适修性好,应予修复或改造
|
B'r?Br
|
稍难修,或稍难改造,修后尚能恢复或接近恢复原功能,或改造后的功能尚可达到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所需总费用不到新建造价的70%适修性尚好,宜予修复或改造
|
C'r?Cr
|
难修,或难改造,修后或改造后需降低使用功能或限制使用条件,或所需总费用为新建造价的70%以上。适修性差,是否有保留价值,取决于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
|
D'r?Dr
|
该鉴定对象已严重残损,或修后功能极差,已无利用价值,或所需总费用接近、甚至超过新建的造价。适修性很差,除纪念性或历史性建筑外,宜予拆除、重建
|
注:
本表适用于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适修性评定。“等级”一栏中,斜线上方的等级代号用于子单元;斜线下方的等级代号用于鉴定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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