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分别按本章第4.2节至第4.5节的规定执行。
第4.1.2条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取值。
4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
5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上列原则确定:
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按本节第4.1.6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确定其标准值。
6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7当需检查设计责任时,应按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及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核。
第4.1.3条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2检测应按本标准划分的构件单位(见附录D)进行,并应有取样、布点方面的详细说明。当测点较多时,尚应绘制测点分布图。
3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第4.1.4条 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估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若检验合格,可根据其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若检验不合格,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结构构件可仅作短期荷载试验,其长度效应的影响可通过计算补偿。
第4.1.5条 当建筑物中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
1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修理或用途、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
3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
若考虑到其它层次鉴定评级的需要,而有必要给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
第4.1.6条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它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1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2当委托方对该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检测有较严的要求时,也可通过协商适当增加受检构件的数量。
4.2 混凝土结构构件
第4.1.1条 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分别按本章第4.2节至第4.5节的规定执行。
第4.1.2条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取值。
4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
5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上列原则确定:
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按本节第4.1.6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确定其标准值。
6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7当需检查设计责任时,应按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及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核。
第4.1.3条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2检测应按本标准划分的构件单位(见附录D)进行,并应有取样、布点方面的详细说明。当测点较多时,尚应绘制测点分布图。
3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第4.1.4条 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估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若检验合格,可根据其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若检验不合格,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结构构件可仅作短期荷载试验,其长度效应的影响可通过计算补偿。
第4.1.5条 当建筑物中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
1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修理或用途、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
3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
若考虑到其它层次鉴定评级的需要,而有必要给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
第4.1.6条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它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1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2当委托方对该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检测有较严的要求时,也可通过协商适当增加受检构件的数量。
第4.2.1条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第4.2.2条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4.2.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构件类别
|
R?γ0S
|
au级
|
bu级
|
cu级
|
du级
|
主要构件
|
≥1.0
|
≥0.95,
且<1
|
≥0.90,
且<0.95
|
<0.90
|
一般构件
|
≥1.0
|
≥0.90,
且<1
|
≥0.85,
且<0.90
|
<0.85
|
注:
1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应按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确定;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系数的取值。
2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的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4.2.3条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4.2.3的规定,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检查项目
|
au级或bu级
|
cu级或du级
|
连接(或节点)构造
|
连接方式正确,构造符合
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无
缺陷,或仅有局部的表面缺
陷,工作无异常
|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
重缺陷,已导致焊缝或螺栓
等发生明显变形、滑移、局
部拉脱、剪坏或裂缝
|
受力预埋件
|
构造合理,受力可靠,无变
形、滑移、松动或其它损坏
|
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预
埋件发生明显变形、滑移、
松动或其它损坏
|
注:
1评定结果取aSUB>u级或bSUB>u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2构件支承长度的检查结果不参加评定,但若有问题,应在鉴定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
第4.2.4条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桁架(屋架、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4.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仍可定为bu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施工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表4.2.4的规定评级。
混凝土受弯构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的评定
|
表4.2.4
|
检查项目
|
构件类别
|
cu级或du级
|
挠度
|
主要受弯构件———主梁、托梁等
|
>l0?250
|
一般受弯构件
|
l0<9m
|
>l0?150
或>45mm
|
l0>9m
|
>l0?200
|
侧向弯曲的矢高
|
预制屋面梁、桁架或深梁
|
>l0?500
|
注:
1表中l0为计算跨度。
2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
3对柱顶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6.3.5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若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应根据本标准第6.3.5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若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则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并根据验算结果按本条第1款的原则评级。
3)若该位移尚在发展,应直接定为du级。
第4.2.5条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表4.2.5所列的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混凝土构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宽度的评定
|
表4.2.5
|
检查项目
|
环境
|
构件类别
|
cu级或du级
|
受力主筋处的
弯曲(含一般弯
剪)裂缝和轴拉
裂缝宽度
(mm)
|
正常湿度
环境
|
钢筋混凝土
|
主要构件
|
>0.50
|
一般构件
|
>0.70
|
预应力混凝土
|
主要构件
|
>0.20(0.30)
|
一般构件
|
>0.30(0.50)
|
高湿度环境
|
钢筋混凝土
|
任何构件
|
>0.40
|
预应力混凝土
|
>0.10(0.20)
|
剪切裂缝
(mm)
|
任何湿度
环境
|
钢筋混凝土或
预应力混凝土
|
出现裂缝
|
注:
1表中的剪切裂缝系指斜拉裂缝,以及集中荷载靠近支座处出现的或深梁中出现的斜压裂缝;
2高湿度环境系指露天环境,开敞式房屋易遭飘雨部位,经常受蒸汽或冷凝水作用的场所(如厨房、浴室、寒冷地区不保暖屋盖等)以及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件等;
3表中括号内的限值适用于冷拉Ⅱ、Ⅲ、Ⅳ级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4对板的裂缝宽度以表面量测值为准。
|
第4.2.6条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的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1因主筋锈蚀产生的沿主筋方向的裂缝,其裂缝宽度已大于1mm。
2因温度收缩等作用产生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4.2.5规定的弯曲裂缝宽度值超出50%,且分析表明已显著影响结构的受力。
注: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同时存在受力和非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第4.2.5条及第4.2.6条分别评定其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
第4.2.7条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论其裂缝宽度大小,应直接定为du级
1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
2因主筋锈蚀导致构件掉角以及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
4.3 钢结构构件
第4.3.1条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对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轻钢结构、钢桩以及地处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区,或高湿、临海地区的钢结构,尚应以不适于继续承载的锈蚀作为检查项目评定其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第4.3.2条 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4.3.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钢结构构件(含连接)承载能力等级的评定
|
表4.3.2
|
构件类别
|
R?γ0S
|
au级
|
bu级
|
cu级
|
du级
|
主要构件及其连接
|
≥1.0
|
≥0.95
|
≥0.90
|
≥0.90
|
一般构件
|
≥1.0
|
≥0.90
|
≥0.85
|
≥0.85
|
注:
1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应按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确定;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系数的取值。
2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的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3当构件或连接出现脆性断裂或疲劳开裂时,应直接定为du级。
|
第4.3.3条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4.3.3的规定评级。
检查项目
|
au级或bu级
|
cu级或du级
|
连接构造
|
连接方式正确,构造符合国家现
行设计规范要求,无缺陷,或仅有
局部的表面缺陷,工作无异常
|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包括施工遗留缺陷);构造或连接
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铆钉、螺
栓有变形、滑移或其它损坏
|
注:
1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取cu级或d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2施工遗留的缺陷,对焊缝系指夹渣、气泡、咬边、烧穿、漏焊、未焊透以及焊脚尺寸不足等;对铆钉或螺栓系指漏铆、漏栓、错位、错排及掉头等;其他施工遗留的缺陷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4.3.4条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桁架(屋架、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桁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标准第4.3.2条验算其承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于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仍可定为bu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级。
2对桁架顶点的侧向位移,当其实测值大于桁架高度的1/200,且有可能发展时,应定为Cu级。
3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表4.3.4的规定评级。
4对柱顶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6.3.5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若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应根据本标准第6.3.5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若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则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并根据验算结果按本条第1款的原则评级。
3)若该位移尚在发展,应直接定为du级。
5对偏差或其他使用原因引起的柱的弯曲,当弯曲矢高实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660时,应在承载能力的验算中考虑其所引起的附加弯矩的影响,并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评级。
钢结构受弯构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的评定
|
表4.3.4
|
检查项目
|
构件类别
|
cu级或du级
|
挠度
|
主要构件
|
网架
|
屋盖(短向)
|
>ls?200,且可能发展
|
楼盖(短向)
|
>ls?250,且可能发展
|
主梁、托梁
|
>l0?300
|
一般构件
|
其它梁
|
>l0?180
|
檩条等
|
>l0?120
|
侧向弯曲
矢高
|
深梁
|
>l0?660
|
一般实腹梁
|
>l0?500
|
注:
表中l0为构件计算跨度;ls:为网架短向计算跨度。
|
第4.3.5条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锈蚀评定时,除应按剩余的完好截面验算其承载能力外,尚应按表4.3.5的规定评级。
钢结构构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锈蚀的评定
|
表4.3.5
|
等级
|
评定标准
|
cu
|
在结构的主要受力部位,构件截面平均锈蚀深度△t大于0.05t,但不大于0.1t
|
du
|
在结构的主要受力部位,构件截面平均锈蚀深度△t大于0.1t
|
注:
表中t为锈蚀部位构件原截面的壁厚,或钢板的板厚。
|
|
4.4 砌体结构构件
第4.4.1条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第4.4.2条
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4.4.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构件类别
|
评定标准
|
R?γ0S
|
au级
|
bu级
|
cu级
|
du级
|
主要构件
|
≥1.0
|
≥0.95
|
≥0.90
|
≥0.90
|
一般构件
|
≥1.0
|
≥0.90
|
≥0.85
|
≥0.85
|
注:
1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应按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确定;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系数的取值。
2结构倾覆的验算,应符合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3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的要求时,即使验算结果高于cu级,也应定为cu级
|
|
第4.4.3条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4.4.3的规定,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检查项目
|
au级或bu级
|
cu级或du级
|
墙、柱的高
厚比
|
符合或略不符合国家现行设计
规范的要求
|
不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要
求,且已超过限值的10%
|
连接及其
他构造
|
连接及砌筑方式正确,构造符合
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无缺陷或
仅有局部的表面缺陷,工作无异常
|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严
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
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位
移或松动,或已造成其他损坏
|
注:
1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2构件支承长度检查结果不参加评定,但若有问题,应在鉴定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
|
第4.4.4条
当砌体结构构件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墙、柱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6.3.5条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若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应根据本标准第6.3.5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墙、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若该位移系孤立事件,则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仍可定为bu级;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3)若该位移尚在发展,应直接定为du级。
注:构造合理的组合砌体柱可按混凝土柱评定。
2对偏差或其他使用原因造成的柱(不包括带壁柱)的弯曲,当其矢高实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500时,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计入附加弯矩的影响,并根据验算结果按本条第1款第2项的原则评级。
3对拱或壳体结构构件出现的下列位移或变形,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1)拱脚或壳的边梁出现水平位移;
2)拱轴线或筒拱、扁壳的曲面发生变形。
第4.4.5条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2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4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其它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第4.4.6条
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
2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4.5 木结构构件
第4.5.1条 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以及危险性的腐朽和虫蛀等六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第4.5.2条 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4.5.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构件类别
|
R?γ0S
|
au级
|
bu级
|
cu级
|
du级
|
主要构件及其连接
|
≥1.0
|
≥0.95
|
≥0.90
|
≥0.90
|
一般构件
|
≥1.0
|
≥0.90
|
≥0.85
|
≥0.85
|
注:
1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应按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确定;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系数的取值。
|
本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承载能力等级的评定
|
表4.5.2
|
构件类别
|
R?γ0S
|
au级
|
bu级
|
cu级
|
du级
|
主要构件及其连接
|
≥1.0
|
≥0.95
|
≥0.90
|
≥0.90
|
一般构件
|
≥1.0
|
≥0.90
|
≥0.85
|
≥0.85
|
注:
1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应按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确定;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系数的取值。
|
第4.5.3条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4.5.3的规定,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检查项目
|
au级或bu级
|
cu级或du级
|
连接(或节点)
|
连接方式正确,构造符合国家现
行设计规范要求,无缺陷,或仅有
局部表面缺陷,通风良好,工作无
异常
|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连接
松弛变形、滑移、沿剪面开裂或其
它损坏
|
屋架起拱值
|
符合或略不符合国家现行设计
规范规定,但未发现有推力所造成
的影响
|
严重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的规
定,且由其引起的推力,已使墙、柱
等发生裂缝或侧倾
|
注:
1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可根据其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2构件支承长度检查结果不参加评定,但若有问题,应在鉴定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
第4.5.4条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按表4.5.4的规定评级。
|
木结构构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的评定
|
表4.5.4
|
检查项目
|
cu级或du级
|
最大挠度
|
桁架(屋顶、托架)
|
>l0?200
|
主梁
|
>l20?3000h,或>10?150
|
搁栅、檩条
|
>l20?2400h,或>10?120
|
椽条
|
>l0?100h,或已劈裂
|
侧向弯曲矢高
|
柱或其他受压构件
|
>lc?200
|
矩形截面梁
|
>l0?150
|
注:
1表中l0为什算跨度;lc为柱的无支长度;h为截面高度。
2表中的侧向弯曲,主要是由木材生长原因或干燥、施工不当所引起的。
3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
|
第4.5.5条
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ρ)的斜纹理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对受拉构件及拉弯构件ρ>10%
对受弯构件及偏压构件ρ>15%
对受压构件ρ>20%
|
第4.5.6条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危险性腐朽或虫蛀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一般情况下,应按表4.5.6的规定评级。
2当封入墙、保温层内的木构件或其连接已受潮时,即使木材尚未腐朽,也应直接定为cu级。
检查项目
|
cu级或du级
|
表层腐朽
|
上部承重结构构件
|
截面上的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面积的5%,或
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
木桩
|
截面上的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面积的10%
|
心腐
|
任何构件
|
有心腐
|
虫蛀
|
有新蛀孔;或未见蛀孔,但敲击有空鼓音,或用
仪器探测,内有蛀洞
|
注:
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
|
返
回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