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4条
当发现木结构构件有初期腐朽迹象,或虽未腐朽,但所处环境较潮湿时,应直接定为cs级,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防腐处理和防潮通风措施的建议。
第6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6.1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含桩基和桩,以下同)、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章第6.2节至6.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注:若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也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而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第6.1.2条
当需计算上部承重结构的作用效应,或需验算地基变形、稳定性或承载能力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有关规定外,对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根据现场检验结果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取值。
第6.1.3条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它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6.2 地基基础
第6.2.1条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包括地基、桩基和斜坡三个检查项目,以及基础和桩两种主要构件。
第6.2.2条
当鉴定地基、桩基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
2当现场条件适宜于按地基、桩基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可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测资料的完整程度,适当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采用原位测试和取原状土作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进行地基检验,根据以上资料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对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
若现场条件许可,尚可通过在基础(或承台)下进行载荷试验以确定地基(或桩基)的承载力。
3当发现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对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4对建造在斜坡上或毗邻深基坑的建筑物,应验算地基稳定性。
第6.2.3条
当有必要单独鉴定基础(或桩)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浅埋基础(或短桩),可通过开挖进行检测、评定。
2对深基础(或桩),可根据原设计、施工、检测和工程验收的有效文件进行分析。也可向原设计、施工、检测人员进行核实;或通过小范围的局部开挖,取得其材料性能、几何参数和外观质量的检测数据。若检测中发现基础(或桩)有裂缝、局部损坏或腐蚀现象,应查明其原因和程度。根据以上核查结果,对基础或桩身的承载能力进行计算分析和验算,并结合工程经验作出综合评价。
第6.2.4条
当地基(或桩基)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Au级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
Bu级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小于于每月2mm;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
Cu级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每月2mm;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可出现宽度大于1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Du级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每月2mm,且尚有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明显,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的裂缝大于3mm;现浇结构个别部位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
注:本条规定的沉降标准,仅适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于一般地基土上的建筑物:对建在高压缩性粘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此年限宜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加长。
第6.2.5条
当地基(或桩基)的安全性按其承载能力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第6.2.2条规定的检测或计算分析结果,采用下列标准评级:
1当承载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或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完好程度评为Au级或Bu级。
2当承载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或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损坏的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第6.2.6条
当地基基础(或桩基础)的安全性按基础(或桩)评定时,宜根据下列原则进行鉴定评级:
1对浅埋的基础或桩,宜根据抽样或全数开挖的检查结果,按本标准第4章同类材料结构主要构件的有关项目评定每一受检基础或单桩的等级,并按样本中所含的各个等级基础(或桩)的百分比,按下列原则评定该种基础或桩的安全性等级:
Au级不含cu级及du级基础(或单桩),可含bu级基础(或单桩),但含量不大于30%;
Bu级不含du级基础(或单桩),可含cu级基础(或单桩),但含量不大于15%;
Cu级可含du级基础(或单桩),但含量不大于5%;
Du级du级基础(或单桩)的含量大于5%。
注:当按本款的规定评定群桩基础时,括号中的单桩应改为基桩。
2对深基础(或深桩),宜根据本标准第6.2.3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分析。若分析结果表明,其承载能力(或质量)符合现行有关国家规范的要求,可根据其开挖部分的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若承载能力(或质量)不符合现行有关国家规范的要求,可根据其开挖部分所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3在下列情况下,可不经开挖检查而直接评定一种基础(或桩)的安全性等级:
1)当地基(或桩基)的安全性等级已评为Au级或Bu级,且建筑场地的环境正常时,可取与地基(或桩基)相同的等级。
2)当地基(或桩基)的安全性等级已评为Cu级或Du级,且根据经验可以判断基础或桩也已损坏时,可取与地基(或桩基)相同的等级。
第6.2.7条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稳定性(斜坡)项目评级时,应按下列标准评定:
Au级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
Bu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己停止滑动,且近期评估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
Cu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若触动诱发因素,今后仍有可能再滑动。
Du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又有滑动或滑动迹象。
第6.2.8条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对地基基础(或桩基、桩身)和地基稳定性的评定结果,按其中最低一级确定。
第6.2.9条
在鉴定中若发现地下水位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上压力、水压力有明显增大,且可能对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在鉴定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6.2.10条
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土、饱和粘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他软弱地层中开挖深基坑时,应对毗邻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进行监测。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采取应急措施:
1基坑支护结构(或其后面土体)的最大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00(1/300),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2nn/d)。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4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3mm(1.5mm)的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宽度大于15mm(10mm)的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发展。
5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如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
6根据当地经验判断认为,已出现其它必须加强监测的情况。
注:1本条给出的检测项目及其界限值,允许各地区根据其工程经验进行修正或补充,但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若毗邻的已有建筑物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宜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6.3 上部承重结构
第6.3.1条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结构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确定。
第6.3.2条
当评定一种主要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表6.3.2的规定评级。
等级
|
多层及高层房屋
|
单层房屋
|
Au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u级和dc级,可含bu级,但一个子单元含bu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每一楼层的du级含量不多于25%,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bu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1/3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u级和du级,可含bu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30%,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的bu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1/3
|
Bu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du级,可含cu级,但一个子单元含cu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每一楼层的cu级含量不多于15%,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cu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1/3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du级可含cu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20%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cu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1/3
|
Cu
|
在该种构件中,可含du级,但一个子单元含有du级楼层数不多于(√m/m)%,每一楼层的du级含量不多于5%,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du级含量不多于1个
|
在该种构件中可含du级(单跨及双跨房屋除外),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7.5%,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du级含量不多于1个
|
Du
|
在该种构件中,du级的含量或其分布多于Cu级的规定数
|
在该种构件中,du级的含量或其分布多于Cu级的规定数
|
注:
1表中“轴线”系指结构平面布置图中的横轴线或纵轴线,当计算纵轴线上的构件数时,对桁架、屋面梁等构件可按跨统计。m为房屋鉴定单元的层数。
2当计算的含有低一级构件的楼层数为非整数时,可多取一层,但该层中允许出现的低一级构件数,应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折减(即以该非整数的小数部分作为折减系数)。
|
|
第6.3.3条
当评定一种一般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表6.3.3的规定评级。
等级
|
多层及高层房屋
|
单层房屋
|
Au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u级和dc级,可含bu级,但一个子单元含bu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每一楼层的du级含量不多于30%,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bu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2/5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u级和du级,可含bu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35%,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的bu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12/5
|
Bu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du级,可含cu级,但一个子单元含cu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每一楼层的cu级含量不多于20%,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cu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12/5
|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du级可含cu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25%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cu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2/5
|
Cu
|
在该种构件中,可含du级,但一个子单元含有du级楼层数不多于(√m/m)%,每一楼层的du级含量不多于7.5%,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du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1/3
|
在该种构件中可含du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10%,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du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1/3
|
Du
|
在该种构件中,du级的含量或其分布多于Cu级的规定数
|
在该种构件中,du级的含量或其分布多于Cu级的规定数
|
注:
表中“轴线”系指结构平面布置图中的横轴线或纵轴线。
|
|
第6.3.4条
当评定结构整体性等级时,应按表6.3.4的规定,先评定其每一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按下列原则确定该结构整体性等级:
1若四个检查项目均不低于Bu级,可按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2若仅一个检查项目低于Bu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Bu级或Cu级。
3若不止一个检查项目低于Bu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Cu级或Du级。
检查项目
|
Au级或Bu级
|
Cu级或Du级
|
结构布置、支
承系统(或其它
抗侧力系统)布
置
|
布置合理,形成完整系统,
且结构选型及传力路线设计正
确,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
布置不合理,存在薄弱环节,
或结构选型、传力路线设计不
当,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
支承系统(或
其它抗侧力系统)
的构造
|
构件长细比及连接构造符合
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无明显残
损或施工缺陷,能传递各种侧
向作用
|
构件长细比或连接构造不符
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或构件
连接已失效或有严重缺陷,不
能传递各种侧向作用
|
圈梁构造
|
截面尺寸、配筋及材料强度
等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无
裂缝或其他残损,能起封闭系
统作用
|
截面尺寸、配筋或材料强度
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或
已开裂,或有其他残损,或不
能起封闭系统作用
|
结构间的联系
|
设计合理、无疏漏;锚固、
连接方式正确,无松动变形或
其他残损
|
设计不合理,多处疏漏;或
锚固、连接不当,或已松动变
形,或已残损
|
注:
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取Cu级或Du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
|
第6.3.5条
对上部承重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应根据其检测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
1当检测值已超出表6.3.5界限,且有部分构件(含连接)出现裂缝、变形或其他局部损坏迹象时,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当检测值虽已超出表6.3.5界限,但尚未发现上款所述情况时,应进一步作计入该位移影响的结构内力计算分析,并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验算各构件的承载能力,若验算结果均不低于bu级,仍可按该结构定为Bu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若构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有低于bu级时,应定为Cu级。
注:对某些构造复杂的砌体结构,若按本条第2款要求进行计算分析有困难,也可直接按表6.3.5规定的界限值评级。
各类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评定
|
表6.3.5
|
检查
项目
|
结构类别
|
顶点位移
|
层间位移
|
Cu级或Du级
|
Cu级或Du级
|
结
构
平
面
内
的
侧
向
位
移
(mm)
|
混凝土结构
或
钢结构
|
单层建筑
|
>H/400
|
--
|
多层建筑
|
>H/450
|
>Hi/350
|
高层
建筑
|
框架
|
>H/550
|
>Hi/450
|
框架剪力墙
|
>H/700
|
>Hi/600
|
砌体结构
|
单层
建筑
|
墙
|
H≤7m
|
>25
|
--
|
H>7m
|
>Hi/280或>50
|
--
|
柱
|
H≤7m
|
>20
|
--
|
H>7m
|
>H/350或>40
|
--
|
多层
建筑
|
墙
|
H≤10m
|
>40
|
>Hi/100或>20
|
H>10m
|
>H/250或>90
|
柱
|
H≤10m
|
>30
|
>Hi/150或>15
|
H>10m
|
>H/330或>70
|
单层排架平面外侧倾
|
>H/750或>30mm
|
--
|
注:
1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Hi为第i层层间高度。
2墙包括带壁柱墙。
3框架筒体结构、筒中筒结构及剪力墙结构的侧向位移评定标准,可以当地实践经验为依据制订,但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对木结构房屋的侧向位移(或倾斜)和平面外侧移,可根据当地经验进行评定。
|
|
第6.3.6条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章第6.3.2条至第6.3.5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按各种主要构件和结构侧向位移(或倾斜)的评级结果,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当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Bu级,但若发现其主要构件所含的各种cu级构件(或其连接)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u级。
1)cu级沿建筑物某方位呈规律性分布,或过于集中在结构的某部位。
2)出现cu级构件交汇的节点连接。
3)cu级存在于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的部位。
3当上部承重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为cu级,但若发现其主要构件(不分种类)或连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Du级。
1)任何种类房屋中,有50%以上的构件为cu级。
2)多层或高层房屋中,其底层均为cu级。
3)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底层,或任一空旷层,或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框架层中,出现du级;或任何两相邻层同时出现du级;或脆性材料结构中出现du级。
4)在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部位,出现du级。
4当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Au级或Bu级,而结构整体性等级为Cu级时,应将所评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
5当上部承重结构在按本条第4款的规定后作了调整后仍为Au级或Bu级,而各种一般构件中,其等级最低的一种为Cu级或Du级时,尚应按下列规定调整其级别:
1)若设计考虑该种一般构件参与支撑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工作,或在抗震加固中,已加强了该种构件与主要构件锚固,应将所评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
2)当仅有一种一般构件为Cu级或Du级,且不属于第(1)项的情况时,可将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定为Bu级。
3)当不止一种一般构件为Cu级或Du级,应将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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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第6.4.1条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子单元)的安全性,应根据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以及该部分结构整体性的安全性等级进行评定。
第6.4.2条
当评定一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及其构件类别,分别按本标准第6.3.2条或第6.3.3条的规定评级。
第6.4.3条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整体性时,可按本标准第6.3.4条的规定评级。
第6.4.4条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本节第6.4.2条和第6.4.3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仅有Au级和Bu级时,按占多数级别确定。
2当含有Cu级或Du级时,可按下列规定评级:
1)若Cu级或Du级属于主要构件时,按最低等级确定;
2)若Cu级或Du级属于一般构件时,可按实际情况,定为Bu级或C级。
3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不得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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