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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原则: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基建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2、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二级独立的专职安全监督(以下简称安监)机构。
    3、施工企业的专业工地(队、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火电、送变电公司和水电工程局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安监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部或不设二级机构的分公司、工程处,其安监人员的配备数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须经上级安监机构的批准。
    5、各级安监机构的人员配备,原则上应充分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6、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7、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监督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相、摄像、传真、通讯、录音、微机、气体与液体检测、风力测定等专用装备及工具。
    第三十九条   电力公司基建安监部门及其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
    2、制订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监督检查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4、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安措补助费和安全奖金分配、提取和使用状况。
    6、负责对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7、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
    8、组织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和施工企业领导的岗位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参加基建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检查验收工作。
    10、参加施工企业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基建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安监部门职责:
    1、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2、负责制订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3、负责组织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
    4、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负责制订本企业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职业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7、负责本企业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本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活与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0、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对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奖罚。
    11、协助本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12、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
    13、协助本企业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1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和发电、输变电试运转工作。
    15、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16、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17、负责组织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专业工地、队一级领导干部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9、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20、对本企业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及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2、汇总并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
    4、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布置、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监督、控制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和职工的作业行为,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8、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与控制。
    9、负责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对膳食、饮用水等生活卫生、环境卫生和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监督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定期试验工作。审批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外的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
    14、负责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并监督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5、负责制定防暑降温措施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16、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专业工地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7、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
    18、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办法的实施。
    19、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20、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21、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四十二条   专业工地(送变电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职责:
    1、监督、检查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和职工的作业行为。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2、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
    3、参加工地安全工作例会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站班会。
    5、对本工地施工现场和安全卫生责任区内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生活卫生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本工地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7、负责本工地防火防爆安全监督工作。
    8、督促并协助工地有关人员做好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
    10、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11、参加工程项目部(指水、火电工程)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12、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3、负责对班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与奖惩。
    14、协助工地领导组织人身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学习、贯彻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兼职安全员应协助班组长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4、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6、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7、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代表)和施工总承包商(以下简称总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认定项目法人、总包商和设计、监理承包商以及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间的管理关系及发生事故应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的依据,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2、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3、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4、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包商行使项目法人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包商的监督管理。
    5、建设项目管理未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且监理承包商受项目法人委托行使安全监理职权的,现场发生事故,监理承包商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否则项目法人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
    6、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包商受委托承担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工作,现场发生事故由总包商承担项目法人应负的连带管理责任。
    7、因设计承包商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承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8、因项目法人、总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项目法人、总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9、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安全委员会制订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1、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2、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
    设计承包商:10~20万元
    监理承包商:10~20万元
    总包商:30~50万元
    火电承包商:10~30万元
    送变电承包商:10~20万元
    水电承包商:10~50万元
    3、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亦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与另一个施工企业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5、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特大事故,应参照本规定。
第154条、155条、156条、157条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的职责:
    1、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2、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3、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4、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5、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6、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和人身保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7、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
    8、负责做好自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9、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11、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五十二条 委员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部门人员可以在电力系统内部招聘,但不得聘用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安监部门的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来确定,一般不得少于2人。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4、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
    6、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7、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8、负责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9、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十四条 总包商应全面贯彻项目法人发布的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有关规定,承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第五十五条 总包商的职责:
    1、总包商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规划,并按项目法人规定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制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5、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总包商现场法定代表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总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职责,应参照本章第51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执行或制定。委员会下设安监机构。安监机构的职责,应参照本章第52条“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的职责”执行或制定。
    6、向项目法人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项目法人呈报总包商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8、总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总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本章第46条的规定,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9、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与人身保险费,总包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负责合理分配给电力建设系统承包商,严禁挪作它用。
    10、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总包商必须予以辞退,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11、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它安全与健康责任。
    第五十六条 设计承包商的职责:
    1、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承包商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2、设计的文件应按建筑安装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对水电施工中可能遇到与设计有关的险情,应做好检测预报工作。
    5、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
    6、应为火电及变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建成厂区围墙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7、应为火电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的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
    8、应为送变电工程的杆塔组立设计安装人员和生产检修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落保护装置。
    9、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它“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充分应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
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第五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师负责制。另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变电工程可聘任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过电力施工、生产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十九条 监理承包商的职责:
1、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2、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3、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4、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7、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8、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9、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0、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1、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2、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十条 监理人员的权力:
    1、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2、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4、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六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施工企业)的职责:
    1、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项目法人、总包商、监理承包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项目法人、总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2、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3、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
    4、必须建立现场安监机构,其人员、装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报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备案。

    5、向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6、按项目法人或总包商规定的现场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见附录C),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
    7、对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8、应以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签定保险合同,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接受项目法人、监理、总包、企业主管上级、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的监督检查。
    10、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卫生健康责任。
    第六十二条 项目法人、总包商、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
业务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做到以下要求:
    1、项目法人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订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2、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砼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3、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规则,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4、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5、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六十三条 项目法人与总包、监理承包商,总包商与分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
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各电力公司,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五条 本章所规定的条款,原则上亦适用于小型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与
环境管理工作。电力公司、施工企业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小型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占、动用地以外的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为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所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企业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第七十条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七十一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企业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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