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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七十五条 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
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领导和施工、技术、安监部门负责人,应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新任命的各级领导,应经有关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教育,并由上一级安监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七十七条 施工企业每两年应由总工程师负责,人事教育部门和安监部门配合,组织一次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
    第七十八条 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工程局)级(工程项目部):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2、工地级(施工队、专业公司):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3、班组级: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送变电、水电施工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七十九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十条 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十一条 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第八十二条 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含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八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八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由企业(工程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组织,以经营计划部门和安监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进行编制,并逐级上报,由企业行政正职审批后执行。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H、I、J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应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见附录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
    5、安全措施补助费,由工程项目法人或总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方案,经上级主管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合理分配到电建施工单位,由安监部门掌握,计划、财务等部门配合,专款专用。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各职能部门和专业工地,应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十五条 安全施工措施:
    1、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含送变电工程)后执行。送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队(班组)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由施工队长(班组长)签发后执行。
    5、施工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根据单位工程及分项工程名称,结合本条中3、4款的规定,编制作业指导书项目审批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6、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7、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8、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9、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九章 检查与评价

    第八十六条 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
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2、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水电工程局上级主管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基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
    3、施工企业(公司、工程局)、总包单位、项目法人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送变电工程的项目法人可会同施工企业共同组织检查。
    4、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5、专业工地(队)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6、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十七条 电力公司,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检查。
    第八十八条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八十九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总包单位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第九十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自行组织或邀请上级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对本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评价表”进行全面的综合诊断。有条件的企业,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九十一条 电力基建系统各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技术主要负责人、工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并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全面管理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布指令性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九十二条 电力公司每年应召开一次电力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本地区、本省安全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九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制订安全目标计划;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安全工作。
    第九十四条 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订阶段性安全工作措施。各单位、各级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第九十五条 专业工地(队)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了解本工地(队)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种、工序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布置班组安全工作。
    第九十六条 各级安全工作例会参加的成员应是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
    第九十七条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1、电力公司、施工企业安监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一次由下级安监部门负责
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
    2、水电、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送变电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由专、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
    第九十八条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十一章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第九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一百条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
    第一百零一条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一百零四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一百零五 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分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一百零六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一百零七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一百零八 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分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
    第一百零九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一百一十一 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一百一十二 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5~10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一百一十三 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一百一十四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火电、核电(常规岛)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水电工程大坝,主要隧道、井、洞,水轮发电机组,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升压站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主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分包单位同等对待,多种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施工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分到施工班组,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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