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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施工班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一百一十九条 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记录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一百二十条 班(组)应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 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查”、“三交”。         
      第一百二十三条 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         
  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一百二十四条 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一百二十五条 班(组)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         
  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 班(组)对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一百二十七条 班(组)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码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一百二十八条 班(组)工具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具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班(组)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         
      第一百三十条 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三十二条 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身事故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企业或工程项目人身伤亡事故: 
      (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以下均简称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5)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的人身伤亡。 
      (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9)本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企业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0)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施工区域从事施工活动,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11)承担系统外工程发生的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的人身伤亡。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非本企业人身伤亡事故: 
      (1)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水电、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临时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某项工作结束后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发生的人身伤亡。 
      (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人身伤亡。 
      (3)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人身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 
  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事故         
      1、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2、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五条 火灾事故         
      1、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企业财产及职工、家属等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应定为火灾事故: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3、火灾事故分类 
      (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 
      第一百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厂内参照执行)         
      1、凡是由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定为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1、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和企业或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电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2、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特大、重大机械事故、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报告。其中特大、重大机械事故应由电力公司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3、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身事故调查         
     1、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死亡事故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督、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会同电力公司 
  安监部门和施工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重伤事故由施工企业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报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其它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和死亡事故处理报告应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批复,并同时报送重、特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 
      6、轻伤事故及人身记录事故由企业下属专业工地、施工班组按责任制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相关电力公司,由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隶属的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基建(机械)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3、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会同机械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专业工地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企业安监、机械管理部门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第一百四十条 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         
      1、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火灾事故,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负责在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2、施工企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车管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或项目法人授权委托的安监部门主持调查处理结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事故责任的认定指导原则: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书面报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和机械使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或使用不当;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的伤亡事故 
      (1)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伤亡事故以及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造成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1款(1)—(11)项所列的人身伤亡) 
      (2)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2款(1)—(4)项所列的人身伤亡),并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3)表中的平均人数应包括:属本企业职工范围的人数;分包单位的职工人数;分包主业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本企业多种经营企业参加施工的人数,其三项合计人数。 
      2、统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 
      (1)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项目法人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项目法人、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4)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其规定填报。 
      2、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和“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工程项目法人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E表”(见附表5)。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7、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F表”(见附表6),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8、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G表”(见附表7),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9、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使用“电建安H表”(见附表8),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安全考核项目         
     1、电力公司:电力基建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电力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平均人数计算);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 
      2、施工企业: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3、工程建设项目:全工程、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工程千人死亡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4、对各企业、各工程项目的安全考核由其隶属的电力公司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和水电施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安全记录         
      1、施工企业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年为一个周期。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不含非本企业人员死亡)内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死亡事故,不论其原因和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2、工程建设项目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第十四章   
  奖 惩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6、实现“无死亡事故工程”的参建单位和实现全年无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 
      一百四十九条   
  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领导班子一定的奖励;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五十条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      
  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一百五十一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      
  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      
  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财务部门建帐,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施工企业及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施工企业内部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施工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下同)、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含党委书记,下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 
  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应对有关责      
  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电力公司所属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的罚款,对其行 
  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其行政正职必须到隶属的电 
  力公司专题汇报“说清楚”,并处企业3~5万元罚款。 
      6、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罚款。工程项目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对其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水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死亡人数超过职工的万分之四,对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企业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      
  全奖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五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机械设备记录事故责任者,一般火灾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3、对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责任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5、对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也可以两者并处。 
      第一百六十条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象,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以及隶属的电力公司分管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规定第三、四章中凡涉及施工企业内部各级人员责任制的规定条款,应视为指导性的原则规定,施工企业及其隶属上级电力公司和工程建设项目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台帐细则(见附录E、F、G)。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职责与职能,可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职责和职能执行,并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但不能代替其隶属电力公司事故连带责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施工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电力建设施工单位,包括火电、核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局。 
      2、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其受项目法人委托,一般单独承建一项大工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亦称为承包商或分承包商。 
      3、专业工地,指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企业称专业公司、工区或专业队。 
      4、施工班组,指专业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分包单位:特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构成承发包关系的非电力系统施工单位,一般多是以施工资质为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包工队形式出现。 
      6、项目法人:即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 
      7、成品保护:泛指对设备、构筑物外观工艺的保护。即指对已粉刷、保温、 
      装饰或施工完的墙面、地面、门窗、沟道、设备、构筑物等外层表面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包括监管措施),防止人为的污渍、划痕、损伤等,保持外观工艺的整洁美观,此项工作属文明施工范畴。
       
  8、垮(坍)塌事故: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中重要构筑物,如大坝、桥梁、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9、环境污染事故:指电力建设过程中因对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源治理不当或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事故。 
      10、安全工器具:指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安全网、水平安全绳、安全标志牌、绝缘梯、绝缘杆、防静电接地线等用于安全防护的工器具。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基建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 
  系和规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体积砼浇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中遇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砼浇筑等。 
      3、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7、其它危险作业。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名称 
      1、安全施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计划; 
      2、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3、定期安全巡视检查; 
      4、现场道路、运输与交通安全; 
      5、现场安全的协调与控制; 
      6、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批准; 
      7、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和批准; 
      8、现场医疗与急救以及紧急联络体制; 
      9、现场消防及紧急联络体制; 
      10、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 
      11、现场环境卫生与清理整顿; 
      12、现场成品保护的控制; 
      13、文明施工的协调与控制; 
      14、现场力能(氧气、乙炔气、氩气、压缩空气)的供应; 
      15、现场施工用电; 
      16、现场照明; 
      17、现场安全设施; 
      18、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19、现场临建; 
      20、现场安全保卫及人员、车辆出入的控制; 
      21、恶劣气候的安全保障; 
      22、土石方开挖; 
      23、凿岩、爆破作业; 
      24、钢筋模板作业; 
      25、高处危险作业与脚手架、梯子; 
      26、起吊作业及大、中型起重机械的拆装、检查与试验; 
      27、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 
      28、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29、废料、废水、废气的处理与排放; 
      30、生活区的安全与卫生; 
      31、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 
      32、工作人员的加班; 
      33、密闭容器内工作; 
      34、杆塔组立; 
      35、架线作业; 
      36、隧道(井、洞)作业; 
      37、材料、物品堆放; 
      38、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 
      39、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40、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考核。 
      41、分包单位的管理。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
                   
      1、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其计列标准如下(适用新建与改扩建工程): 
      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用于主厂房、烟囱、水塔等作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增加的安全设施。 
      变电工程:500千伏变电工程  10万元330千伏变电工程  8万元220千伏变电工程  5万元 
      送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线路,10公里以内1万元,每增加1公里增加500元。 
  220千伏以下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原电力工业部部颁“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1993年版)”第三章(直接费)第十三条(人工费)第二款(附加人工费)第3项(劳动保护费)中计列的“技术安全措施费”。 
      3、财政部财工[1995]160号(对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指出:按照新的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安全措施保护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4、水电工程安措补助费按国家电力公司国电水[2000]162号文《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其费用按建安工程量的5~7‰控制,列入工程造价。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施工措施与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1、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3、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4、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5、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7、生活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18、加班加点控制管理制度; 
      19、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20、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电力公司基建安监部门应 
      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专职安监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安全健康与环境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5、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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